中国传媒联盟 据 法治新闻报道 讯: 因民间缺乏强有力的工薪维权机构和组织,工薪拖欠问题数年来一直横亘在多数工薪者心口。而信访投诉的无应,迫使民众去寻求法律途径,希望借此得到该有的回报。学校工程建设款额拖欠数千万,何均宝多次追讨无果,在专家协助下,终于得到该有理偿。 2004年8月3日,五位法法协会的专家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意见书,要求蓓蕾艺术学校给予委托人何均宝,三水一建该有的理偿。 委托书显示,这五位专家分别是杨荣新,杨立新,梁书文,李福民及叶义宏。他们都是法协会的核心成员,即铭瑄法律咨询中心的重要人员。 据了解,广州铭瑄法律咨询中心汇集了国内学府的诸多法律优秀人才,确保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结合客户自身的特点提出特定的解决方案,它一直坚守它的宗旨是为需要得到法律服务的中小企业及公众提供便捷、专业、便宜的法律咨询途径,同时也能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提供新的通道。 三水一建的负责人表示:“我们在1998年11月初,就与佛山市蓓蕾艺术学校签订协议书,约定好建设中学楼的工程造价、工期验收和结算等。施工一年后,因工程所需我们双方又签订了一些补充合同,在1999年11月将工程交给何均宝负责。” 何均宝称:“工程是在2000年9月1日完工的,费用总计达34949489.07元,我在 2001年3月末和三水一建一起将结算书交予蓓蕾学校。而蓓蕾学校当时仅给我们5947861.07元,余款一年来我们多次追问他们也只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2002年10月8日,何均宝和三水一建无奈只能将他们告上佛山市中级法院法庭,法庭也判决蓓蕾学校和黄继红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十日内向三水一建和何均宝给付工程款21964117.17元及利息。何均宝与三水一建要求法院冻结蓓蕾学校和黄继红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有价值的财产,但法院查封后竟在没有告知三水一建与何均宝的情况下一年后对上述财产评估和解禁。 市中级法院的做法让何均宝和三水一建的人员很不满意,对此,何均宝表示:“我对法律了解不是很清楚,有次在翻名片夹时翻到了以前铭瑄法律咨询中心举办公益讲座时分发的名片,于是决定找他们了解一些相关知识。” 广州铭瑄法律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认真了解并分析详情后,向其在媒体运营方面的机构法治新闻报道网反映了此事。负责人表示择日到当地了解情况。 媒体人员经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事情属实,于是运用网络渠道在网站上报道了此事。由于网站的权威性,其他一些相关媒体也纷纷转载了此事,村民们借此得到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铭瑄咨询中心的负责人也决定开会重视处理此案,单位一边派媒体继续跟进报道,一边请法协会的权威律师出面声援。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中的第五和第六条规定,佛山市中级法院的做法客观上是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在本案执行中,三水一建,何均宝对自己承建的工程该有优先的赔偿权。三水一建及何均宝知道情况后,决定将本案告上省最高人民法院。 在案件申诉过程中,铭瑄法律咨询中心的负责人适时提醒何均宝该准备的材料及有力证据,媒体也持续报道此事的进展情况。 2005年3月22日,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蓓蕾学校,黄继红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十日内向三水一建,何均宝给付工程款和本金23648146.9元及利息。 而何均宝,三水一建也借法治新闻报道网,铭瑄法律咨询中心的帮助下顺利拿回相应偿款,维权之路终有所报。(刘飘) (责任编辑:梦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