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体联盟☆gjtvzb湖南2018年8月31日讯(记者贺志坚)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涓水村颜水明于2012年11月间未经任何单位批准擅自占用邻组一孤寡71岁娭毑杨立枚的晒谷坪一大半违法建房十间,严重影响杨立枚老人的出行通风采光。在2012年11月30日杨立枚立即向河口镇政府报告,经无数次要求政府解决查处,河口镇政府才于2014年4月28日下达告知书,说什么组织了调解,因各执己见,调解无果。2016年10月25日,2017年11月14日杨立枚无数次向各政府部门和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六年之久同样无果。2017年12月5日杨立枚老人一纸将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颜水明于2012年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属擅自建房,但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对此行为作出处罚,其行为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原不履行查处第三人颜水明违法建房的行为违法。” 对此,湘潭县国土局资源局不服判决,于2018年3月22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查明了事实,认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未全面履行查处原审第三人颜水明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一审判决虽然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以撤销。”湘潭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行初字74号行政判决;” 2、“责令上诉人湘潭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查处原审第三人颜水明所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被判败诉,严重影响国家执法机关的形象和身誉,理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梦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