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 讯(赵银熙 史骄麒)今(14)日上午,记者从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受贿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收受的36万元贿赂赃款全部收缴国库。 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于2013年至2015年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或在项目招投标和拨款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康某、和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6万元。在平武县纪委对案涉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曹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将36万元受贿款如数上交。 平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根据曹某某受贿具体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收受李某现金人民币7万元为受贿数额,辩护人关于“曹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违纪款项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又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警示: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但仍有一些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手,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殊不知天网恢恢,终究不能逃脱党纪党规和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曹某某受贿犯罪,不仅提醒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更提醒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求真务实、淡薄名利,增强党性意识、群众意识和自律意识,为官清正廉洁,做一名组织信赖、人民群众拥戴的好公仆。 (责任编辑:海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