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相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指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及票证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等),此前制发的税收票证及票证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为保证您涉税事项的顺利办理,请您将持有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原税收票证交回所属税务机关,并按照规定使用新版税收票证,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对税务机关的支持和理解!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