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480万元玩失踪 前女婿岳母对簿公堂 绵阳市游仙法院判决:按民间借贷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中国传媒联盟讯(谌臻 张倏越 特约记者 赵银熙)为投资做生意,岳母陈某某向女婿方某先后借款480万元。谁知短短几年后,女儿女婿离婚。随后,前女婿方某多次要求前岳母陈某某偿还借款,却一直未果。无奈之下,方某一纸诉状将昔日的岳母告上了法庭。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方某偿还欠款480万元,并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利息。 48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 2011年,方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陈某某之女胡某某,并于当年7月登记结婚。2013年下半年起,陈某某称要和朋友顾某一起做生意,先后向方某借款共计480万元。谁知,2015年7月方某与胡某某离婚。之后,方某多次要求前岳母陈某某偿还借款,但陈某某均表示没钱给付借款。 2016年8月,在方某的坚持下,陈某某向其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了借款总金额为480万元,方某并和陈某某合伙生意人顾某三方达成了《债务执行备忘》协议。可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和顾某不仅没有履行约定还款义务,且后期完全处于了“失联”状态。无奈之下,方某只得将昔日的岳母陈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48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约50万元。 庭审中,对于方某的诉求,被告陈某某辩称两人之间并无借款事实存在,而是基于亲属关系形成的赠与及非赠与经济关系,并表示此前已退给方某共计116万余元。同时,对于欠条内容,陈某某认为,方某于2016年要求自己退回资金,两人与顾某三方形成了480万元的《债务执行备忘》。顾某离开后,方某写好480万元欠条,以要求自己负责催收为由签字确认,自己是为避免矛盾激化最终才答应签字,因此只认可有催收义务,并非债权凭证。 116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签名确认的欠条,内容清楚明确,载明了被告对原告负有480万元债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签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应有充分准确的认知。因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被告提出“对债务仅有催收义务”的辩称不能成立。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支付前述款项,并非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而系赠与或无偿资助,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仍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对于被告诉称已向原告退款116万余元,原告认为系偿还利息,被告则认为是退还本金。对此法院认为:从被告转账支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来看,2013年11月底至12月原告向被告集中支付款项后,被告于2014年1月起,开始逐月向原告支付相对固定数额的资金,且每月的支付金额完全一致,也与原告所述的月利率3%的计算数额相对应,则该款项应确认为是被告偿还原告的利息;同时,因被告支付该款项的时间均在《欠条》形成之前,如果116万余元是偿还的本金,那么则应该在《欠条》中予以扣除;并且即便将116万余元作为已退还本金予以扣除,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欠条》中约定的年利率24%的投资回报,故对《欠条》载明债务依法应予以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方某偿还欠款480万元,并以4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责任编辑:海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