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拓展活动受伤索赔23万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85%责任 原告自行承担15%责任 中国传媒联盟 讯((张倏越 贾武君 特约记者 赵银熙)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某保险公司员工何女士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活动中受伤,状告活动组织者索赔医疗等费用等23万元一案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担责85%,赔偿原告何女士医疗等费用18.7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何女士自行承担。 【案情回放】 A 参加拓展活动受伤索赔23万元 家住绵阳市涪城区的原告何女士,2016年10月进入被告绵阳某保险公司工作。2017年8月的一天,该保险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某酒店组织保险代理人开展拓展活动,何女士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在拓展活动中,有一个“合力越障”的项目,要求越障者从其他参与人员肩上或者背部走到前面约1.5米高的绳子处,跨越绳子到另一边。然而,何女士在翻越“人墙”时,从1米多高的“人墙”上坠落,直接摔在地板上,造成尾椎和胸椎骨折。 2018年6月,绵阳一家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何女士委托,评定其损伤为十级伤残。 何女士认为,自己按照公司要求参加活动,因为公司在活动具体组织上缺乏安全常识,未在地板上安放有弹力的垫子,导致自己受伤,此次受伤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向公司提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面对何女士的诉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次拓展活动是由一家教育公司(第三人)承揽,何女士损伤的责任自然应当由该教育公司承担,同时何女士在活动中拒绝其他参与者的协助,受伤部分原因是其自身造成的,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损失。而作为第三人的教育公司则认为,自己并未参与该公司组织的拓展活动,何女士的损失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B 活动组织者未尽提醒义务应担责 那么,何女士受伤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游仙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组织保险代理人进行拓展活动,要求何女士等人参与活动,作为组织者某保险公司对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并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本案中,经法庭调查没有充分证据显示某保险公司在活动开始前提醒何女士注意活动可能出现的危险并告知各环节的注意事项,也未对何女士是否能够参与该活动征询意见,未确定其在体力体能、身体平衡性等方面是否存在不适宜参与该活动的情形。与此同时,在活动进行中,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为保证活动有序开展,对活动全程进行了有力、有效的组织指导,如越障人员上下“人墙”时确保有其他人员及时予以搀扶,对参与人员不符合活动要求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停止其继续参与活动等。因此,保险公司对何女士的受伤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将活动的组织安排开展,系交由第三人某教育公司实施,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某保险公司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某教育公司承揽了该次活动;其次,本案拓展活动参与者均系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参加人均系受保险公司直接安排,可以认定,正是因为保险公司的组织,才有本次活动。因此,即使保险公司将本次活动交由第三人承办,仅仅是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不能改变保险公司才是活动组织者的性质,其辩称应当由第三人赔偿何女士受伤医疗等损失费,法院不予采纳。 C 活动组织者承担85%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也特别说明,原告何女士作为成年人,对活动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其未谨慎对待,当其感到危险时也应当暂时停止,并要求和等待搀扶人员到位后,再继续进行下一步活动,而其并未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受伤。因此,原告和女士对自己在活动中发生受伤事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游仙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对何女士受伤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何女士自行承担。最终,法院根据何女士所受损害,确定医疗等相关总费用为22万余元,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何女士各项损失18.7万余元。 (责任编辑:海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