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 严重损毁林地植被
四川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国传媒联盟 讯(叶佩林 张倏越 特约记者 赵银熙 文/图)“由于平时没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法治观念淡薄,触犯了国家林业法律法规违法犯罪,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公诉机关对我的指控,完全属实,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并按照要求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植被。”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某某面对法官和公诉人如是忏悔。 上图:庭审现场一角 12月11日上午10许,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第八刑事审判庭”内庄严肃穆。在审判长手起槌落的清脆法槌声和“现在开庭”声中,拉开了公开审理由公益诉讼机关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损毁林地植被刑事附带民事首例公益诉讼案序幕。 上图:公诉机关出庭举证 被告人杨某某,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人。公益诉讼机关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杨某某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有违法采伐公益林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游仙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通过深入走访调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为修建“象杨山国学”及“养老项目”而租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荣发村、刘家镇龙王沟村、石板镇白马寺村、石板镇大垭村等处的大量林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进行挖掘、平整等基础建设,严重损毁被占用的林地植被,并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其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共计36亩,其中公益林林地17.4亩。经绵阳市游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的《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植被恢复方案》测算,本案恢复生态资源需造林38.11亩,补种臭椿4653株,总投资7.79万元。 公益诉讼机关游仙区检察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非法采伐公益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杨某某应当承担补种及管护责任或支付代为补种所需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按照《杨坜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植被恢复方案》要求,补种臭椿4693株及承担管护责任或承担代为补种管护费用7.79万元。 庭审中,通过公诉机关举证、法庭调查、公诉人与辩护人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指控表示完全属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诉讼请求完全接受,自愿按照游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的《杨坜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植被恢复方案》,按质按量恢复非法占用并毁坏的林地植被。 (责任编辑:海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