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处隐秘制毒基地 制造贩卖毒品数额巨大
四川绵阳:昨日开庭审判特大制造贩卖毒品案 上图:法官审判 上图:公诉人在庭审现场 上图:辩护人 上图:旁听审案 中国传媒联盟 讯(樊亚 王真珍 谢春明 赵银熙 文/图)“全体起立!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今(7)日上午,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的陈凤平等8名被告人特大制造贩卖毒案件,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上图:8名被告接受审判 8名被告全部获刑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凤平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康中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超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邓建荣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华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游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龚剑波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薛平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并销毁,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件回放 A 精心选址建“养殖场” 2012年3月,被告人康中辉经被告人游勇介绍,以办“养殖场”为名,精心选址,租用威远县新场镇白胜村6组的一块山林地,作为秘密制毒场所。 被告人游勇在被告人康中辉授意下,购买、订做了真空泵、大铁桶等制毒工具,带领他人用麻黄草等原材料熬制麻黄碱。2013年初,被告人游勇受被告人康中辉安排,将制毒点转移至该县连界镇庙山村17组闵xx的一处沟林地,继续熬制麻黄碱。后因当地村民对该“养殖场”产生怀疑,被告人游勇受被告人康中辉安排,从该地秘密撤离。 2014年8月,经被告人康中辉、游勇再次精心选址,被告人康中辉以办“养鸡场”为名,承租了被告人薛平会在绵阳市梓潼县马鸣乡尖峰村四组的一块山林地,建立起秘密制毒点,由被告人龚剑波日常驻守。 同年9月,被告人游勇受被告人康中辉安排,将在威远县制毒用的原料、工具等转运“梓潼基地”。同年10月,被告人陈凤平组织被告人何超、李华勇在该制毒窝点制造冰毒,由被告人龚剑波望风和提供帮助。2015年1月,被告人康中辉、游勇、龚剑波将部分制毒原料和工具埋藏在“养鸡场”房后土坑中。2015年4月,被告人陈凤平又邀约被告人邓建荣伙同被告人何超、李华勇在该“养鸡场”和“老房子”处继续制造毒品冰毒。期间,被告人李华勇、邓建荣受被告人陈凤平指使,对被告人康中辉、游勇等人埋藏的上述物品再次掩埋。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初,被告人陈凤平将所制造的冰毒,通过被告人何超以每50克3000元的价格卖给吴军(已另案判刑)1700余克。 B 制贩毒团伙落法网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陈凤平、何超在成都被警方抓获。同日晚,被告人李华勇、邓建荣得到被告人薛平会的报信,遂将所制造的毒品冰毒及制毒工具埋藏后逃离现场。 同年5月5日,被告人薛平会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故意隐瞒承租“养鸡场”人员的真实信息及为他人通风报信的事实。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华勇、邓建荣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在被告人李华勇的指认下,公安机关从其埋藏的塑料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3.06%的液体1532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2%的结晶沉淀物736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8%的晶体365.5克,以及丙酮、盐酸、硫酸、乙醇等制毒原料和真空泵、滤纸等制毒工具。 同年11月10日、18日、23日,被告人龚剑波、康中辉、薛平会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 “养鸡场”房后发现埋藏坑,查获被告人康中辉、游勇等人掩埋的含甲苯、二甲苯的液体1180.1千克,盐酸464.8千克及大铁桶、真空泵、漏斗、防毒面具等制毒物品。同年12月8日,被告人游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C 公诉机关审查提起公诉 本案经绵阳市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被告人陈凤平、何超涉嫌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康中辉、李华勇、邓建荣、龚剑波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游勇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薛平会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6年4月21日移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6年6月5日、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案件移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深入细致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凤平、康中辉、何超、李华勇、游勇、邓建荣、龚剑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提起公诉。 中国传媒联盟 纠错QQ/微信:2230587892 (责任编辑:海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