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 讯(叶佩林 张倏越 赵银熙)打工期间,因对老板心怀不满,施暴打伤老板并抢走现金5618元及手机和银行卡。日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处打工仔王某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赔偿受害人医疗等费用25400元。 2015年下半年,王某某经某中介公司介绍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某村刘某某开设的养猪场打工。2016年1月18日,王某某与老板刘某某一同到绵阳城区收泔水。次日凌晨,两人一同回到养猪场后,王某某趁老板刘某某不备,手持钢管将刘某某的头部、腿部等打伤,抢走刘某某身上现金5618元及5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后潜逃。 经鉴定,养猪场老板刘某某系外伤致双额硬膜外血肿、额骨骨折、头部面部多处皮肤挫裂伤、左胫腓骨折、指骨骨折、面部创口累计超过10cm,其损伤程度为一级伤残。 2016年3月14日,被网上追逃的打工仔王某某主动到河南省禹州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暴力抢劫老板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日前,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因工作上的事对老板刘某某不满,开始作案的动机只是为了报复,后来想跑才抢的钱。 法院认为,王某某暴力抢劫并致被害人轻伤,应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中国传媒联盟 纠错QQ/微信:2230587892 (责任编辑:海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