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 据 浙江在线04月04日讯今年1月8日上午,温州闹市区惊险老虎尸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老虎从哪里来?为什么出现在温州?又要被移送至哪里?案件充满神秘色彩。随着案件侦破,一个个谜团被解开。 昨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买家”——王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该院官方微博“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庭审进行全程微博直播。来自温州市餐饮业协会代表、鹿城区社区代表、鹿城区区直机关代表等70余人旁听此案。 “甲鱼男”接客户订单要买老虎 今年31岁的王某来自江西东乡县,小学文化。他曾睡过公园,打过各种工,干过每月400元工资的体力活,靠吃一块钱的面包果腹。这几年,他一直在做卖甲鱼的生意。去年赚了一点钱,买了一辆车。 一天晚上,王某和杨某(另案处理)还有杨某的几个朋友,一起在外面吃饭。席间,杨某告诉王某:自己能搞到野生老虎,王某一时也没在意。 2013年12月中旬,王某接到一个电话,是河北唐山客人“阿斌”问他有没有办法买到老虎。“阿斌”之前一直从王某处买甲鱼。王某想起杨某说有路子能弄到老虎,便一口应下,随即拨通杨某电话。 杨某说,保证能弄到老虎,王某便立即回复“阿斌”说能买到老虎,两人说好售价为一只老虎30万元。 谈好价格后,“阿斌”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2万元定金,并让王某将老虎送到唐山,具体交易地点等到了唐山再联系。 “我打算老虎到手之后,一个人开车把老虎送到唐山去。”王某交代。 “上家”交付老虎时被特警查获 满心欢喜以为自己能“大赚一笔”的王某等了杨某10多天,一直到2014年1月4日上午,王某接到杨某电话。 “电话里,他把银行卡号给了我,让我打5万元定金过去。”王某接到电话后,便去温州市区新城附近的ATM机上转了5万元到杨某银行卡户头上。这时,王某和杨某协商好:王某从杨某处购得老虎的价格是25万元一只。 过了一会,杨某又打电话给王某,说钱不够,让他把剩余的5万元定金也直接打给他。王某便将5万元转账支付给杨某。付完10万元定金的王某便电话催促杨某,让杨某快点将老虎送过来。 2014年1月8日上午,王某接到杨某电话。“当时大约7点来钟,他告诉我说老虎已运到,叫我去运,并约好在鹿城区江滨路东港云天楼对面的路上交易。”王某说。 当天上午8点40分许,王某开车到达交货地点。“到了那个酒店对面后,他已在那里等我。”王某说,看到杨某旁边的草丛里有一个蓝红白编织袋,杨某告诉他,老虎在里面。 “老虎很重,搬都搬不动。”王某说,他和杨某正欲将老虎搬到自己车子后备厢,就被警察拦住,自己连老虎是什么样子还没看见。 涉案老虎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1月8日上午9时许,温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数名特警人员驾驶警车巡逻至鹿城区江滨路一带,发现王某的越野车后备厢开着,其和杨某正在将一个编织袋往后备厢里搬,遂上前检查。这时,杨某逃离现场,编织袋内包裹的是一只完整的老虎尸体。王某被民警带回调查,涉案车辆及老虎尸体被扣押。公安机关将老虎转交温州动物园存放。 1月2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虎为雄性,体长1.8米,耳小而圆,吻短,爪垫明显,爪不外露,全身毛色浅黄,其上下有窄带的黑色条状斑,前肢具5指,后肢具4指,额头上具“王”字型黑色花斑,眼上有白色斑纹,耳后毛黑色,其上又有白色斑纹。 他们根据上述特征,认定涉案老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卖家称不知老虎尸体的来源 3月4日,杨某被民警在青田藏匿点抓获。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出具杨某的证人证言。杨某称,王某找他买老虎后,他便联系了安徽宿州的一个“大哥”,那人称自己可搞到老虎。 杨某收到王某10万元定金后,又备了9万元,打算从“大哥”处买老虎。 1月5日,杨某带着19万元现金,坐上开往安徽宿州的火车。到站后,“大哥”开车接杨某去郊区。 到了郊区后,“大哥”叫车将老虎尸体运来。杨某打开编织袋看了一眼老虎,便将19万元当场交给“大哥”。 “大哥”安排一辆车,带杨某将老虎运到温州。杨某给司机5500元路费。 杨某说,自己不知“大哥”身份,也不知老虎尸体来源。 老虎是野生还是驯养均不影响定罪 温州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与杨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收购事宜,并预付定金时即已着手实施非法收购的犯罪行为,其后来到杨某约定的地点并与杨某一起欲将老虎抬至汽车后备厢时,双方尚未验货和支付剩余货款,王某未实际占有和控制该老虎,交易并未实际完成,途中因公安人员介入,王某的收购行为未得逞,应认定犯罪未遂。 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虎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并非以食用为目的可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故涉案老虎不论是野生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惩处。涉案的是一只完整的未经加工的老虎尸体,仍应视为野生动物,被告人对此予以收购,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鉴于王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4月3日上午,鹿城法院一审宣判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扣押在温州市动物园的虎尸体,予以没收。 鹿城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后开了通报会。该院刑庭庭长解读了法律规定,对涉案的专业术语进行说明。 (责任编辑:梦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