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江苏网12月11日讯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号
《江苏省邮政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邮政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保障用户享有基本的通信权利。
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支持快递配送点建设,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快递业务的需求。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包括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