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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提高:黄金煤企15%

时间:2013-12-03 10:55 来源:齐鲁晚报作者:王茂林 王志福
本报济南12月2日讯 (记者 王茂林 通讯员 王志福 王海红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我省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从2014年起,将除文化企业以外的所有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分类收取并适当

  本报济南12月2日讯 (记者 王茂林 通讯员 王志福 王海红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我省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从2014年起,将除文化企业以外的所有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分类收取并适当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扩至93%

  根据《通知》,自2014年起,我省将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4年起,将除文化企业以外的所有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在2014年收取新纳入企业2013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

  据了解,经过本次调整,我省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独立核算企业覆盖面将由目前的66%提高到93%,提高27个百分点。

  据介绍,2008年3月,我省正式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六年来,实施范围仅限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据企业决算统计,部门管理的746户独立核算企业(其中包括文化企业)一直未纳入实施范围。预算实施范围偏窄,不利于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国资预算的调控能力,也不利于从整体上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布局调整。    

  黄金(1220.00-1.90-0.16%)、煤炭企业征收比例最高,达15%

  同时,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通知》规定,对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具体收取比例分四类执行。其中,黄金、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5%计算交纳;钢铁、机械等一般竞争性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0%计算交纳;监狱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定额上交;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对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实际分红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按以上分类执行。   

  优先用于国企改革,助力改善民生

  在本次扩范围、提比例之前,我省与中央及其他省份相比,收取比例明显偏低。据介绍,我省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一直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计算收取。而在省外部分地区,如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深圳市,分别按净利润的20%、15%、15%、30%收取;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益收取比例分为四档,分别为20%、15%、10%和5%,综合收取比例13%,“十二五”期间还要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

  据了解,经过本次调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由10%提高到13.7%左右,比调整之前提高3.7个百分点。

  记者从省财政厅企业处了解到,“扩围提标”后,增加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预算支出上,将优先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支出,积极支持国有资本布局调整;同时,我省今后国有资本收益也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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