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涉及21部法规 新快报讯 中国政府网周五下午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次修改,主要删除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这21部行政法规其中就包括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修改。新条例放开网间互联协议和电信资费定价的限制,电信资费由原来的“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比发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现修改为“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新条例还删除了部分条款,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今年5月,工信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提出,对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自主制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中国政府网) 具体修改如下 1. 原文: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删除 2. 原文: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修改: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3. 原文: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修改: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4. 原文: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修改:删除 5. 原文: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修改: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原文: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修改:删除 7. 原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修改:删除 责任编辑:NE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