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通讯员 严卫东 王露露 记者 钱鸣)某叉车厂请同城某集团网络主管将他们的产品放到对方的网站上进行宣传,从而获得了一笔订单。不料,某集团知道了,起诉叉车厂以及原网络主管搞不正当竞争,结果叉车厂和涉事网管不但要登报道歉还要共同承担赔偿。 某集团公司与某叉车厂为同城企业。该集团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而叉车厂经营规模较小,为拓展业务,遂请集团公司销售员、网络主管肖某搜集有关装载机产品业务信息,并向其提供本厂某型号装载机产品图文资料。 2012年间,肖某利用其权限,将叉车厂某型号装载机产品图片等信息上传到本公司网站网页。其间,为推销叉车厂产品,肖某利用公司邮箱与有关客户进行了联系。当某外国客户质疑装载机产品来源时,肖某回复:集团公司与叉车厂实际是同一公司,只是名称不同,客户经常会混淆。由此,使相关客户混淆了产品来源,认为某集团公司网页上宣传的装载机就是该公司产品,叉车厂因此获得订单,并向肖某支付了一定报酬。 某集团公司知悉公司网页上出现了并非自己生产的叉车产品信息后,立即删除了公司网页所涉装载机产品宣传信息,并迅速进行了调查。在查明有关事实后,责成肖某书面检讨,并撤销其网络主管职务,调离原销售工作岗位。为防止装载机产品宣传事件影响公司商誉等,集团公司遂以叉车厂及肖某为被告,起诉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责令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叉车厂及肖某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系共同侵权,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叉车厂在《国际商报》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两被告连带赔偿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