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界定262个资源型城市 划分为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种类型 促进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完成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任务,资源富集地区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格局基本形成,建立健全开发秩序约束、产品价格形成、资源开发补偿、利益分配共享、接续替代产业扶持等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为统筹推进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首次出台关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我国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件大事,对于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自2001年国务院在辽宁阜新市开展全国首个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试点以来,国家先后分三批界定了69个资源枯竭城市,在系统总结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经验和全面掌握我国资源型城市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规划》首次界定了全国262个资源型城市,并根据资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差异,将资源型城市划分为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种类型,明确了不同类型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 《规划》针对资源型城市发展实际,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提出了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加强支撑保障能力建设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并明确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基本完成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任务,资源富集地区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格局基本形成,建立健全开发秩序约束、产品价格形成、资源开发补偿、利益分配共享、接续替代产业扶持等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规划》强调,要继续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对资源枯竭城市的支持力度,开展资源富集地区可持续发展试点,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保障体系。要研究制定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分类指导意见和资源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评价办法,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统计体系,加强对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和动态监测。 《规划》要求,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总责,加强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可持续发展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各资源型城市要加快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