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工商局王聚昌同志为《广告法》修订
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调整范畴潜心钻研献力 安阳市工商局简报联接http://www.aygsj.gov.cn/art/2015/4/30/art_2876_52718.html 中国传媒联盟 讯:按:4月29日,安阳市局工商党组书记局长李传银同志,在我局“关于安阳市工商局努力把广告代言人纳入新《广告法》调整范畴的情况汇报”上作出批示:聚昌同志十五年前就率先提出了“明星代言广告” 问题,并一直跟踪研究,有关成果得到总局、省、市有关部门的颁奖肯定,值得充分颂扬这种敏锐思考、敢于创新的作风和精神。请办公室、宣教科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摘发。希望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借鉴王聚昌同志这种良好作风和精神,为法制工商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4月25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令,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增加具体条款,明确将“广告代言人”纳入了调整范畴。在“广告代言人”这项内容修订上,安阳市工商局、安阳市优秀青年社科专家王聚昌同志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率先发现问题,提出加以规范观点,在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上发挥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2001年,王聚昌同志在广告理论研究和监管实践中就发现了广告中形象代言存在的很多问题。2002年8月14日,在《中华时报整顿和规范市秩序周刊》发表了《对用个人形象做商业广告的思考》;9月,在河南省原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的《创新科技》杂志第九期发表了《关于商业<形象大使>的理性思考》;11月16日,在《中国工商报》发表了《形象代言也要有规矩》等文章,抛砖引玉,引起众多广告专家、教授、学者和社会对该观点的关注和赞同。仅在《中国知网》上显示,就有100余名教授、专家、学者,在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等方面参阅、借鉴或引用了“形象代言也要有规矩”观点。 二、研究成果得到权威部门的肯定,在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上,发挥了奠定基础作用 2005年,王聚昌同志以“应把形象大使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为课题,上升到立法角度进行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等权威部门和研究机构的肯定。 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把《试述应把“形象大使”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的研究成果分别挂在国家总局网、工商研究工作网的热点问题、经验交流、监管交流等栏目,供系统干部学习参考,开阔思路。在“纪念《广告法》实施十周年”有奖征文中获优秀奖,收录《<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有奖征文获奖文集》(2006年卷)。2006年在河南省工商系统开展的读书征文活动中获得优秀论文三等奖;2006年被评为安阳市社会科学右列优秀成果;2002年,在河南省第二届优秀科技作品评比中,《关于商业<形象大使>的理性思考》论文获得二等奖等。国家广告监管权威机关和广告研究机构的肯定,为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奠定了基础。 三、研究成果形成热点焦点话题,为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多年来,王聚昌同志抓住“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紧追不放,极力向新闻界和相关单位投稿反映、介绍说明“应把形象大使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的研究成果内容,得到众多新闻媒体重视、赞同和鼎力支持。《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中国新闻报道网》、《中国消费者协会网》、《中国民生法制网》、《中华广告网》、《华文报刊网》、《行资料-广告档案网》、以及省内外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网》、《河南工商行政管理》杂志、《大河网》、《大洋网》、《中国西部法制网》、《广西新闻网》等200多家网络媒体以新闻、传媒研究、理论探讨、经验交流等形式给予宣传报道,助推了社会的呼吁高涨,促进了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的进程。 从2001年至今,王聚昌同志锲而不舍,关注、关切“广告代言人”广告的监管和立法工作。并采取了不同方式、方法,不懈努力助推《广告法》修订工作进程,为新《广告法》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调整范畴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传媒联盟 纠错QQ:2230587892 (责任编辑:梦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