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1年间,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申报纳税,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共计643624.1元,受到地税机关查处,少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入库。 2012年5月,秦皇岛市地税稽查局对河北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08年2月26日和2010年5月17日,先后两次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同时少申报印花税1586元。检查结果显示,企业占有土地面积共23555.21平方米,应补缴2008年第二、三、四季度,2009年、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二类地段)642038.1元,同时应补缴少缴的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21019.05元。该企业少缴印花税1586元,定性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93元。目前,查补的税款643624.1元、罚款321812.05元、滞纳金274028.2元,合计1239464.35元,该公司已全部按规定期限自行缴纳入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