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索赔20万元,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中国江苏网12月13日讯 冲着“70年使用权”才花大价钱买的房子,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却发现实际使用年限仅40年,感觉上当的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2010年年底,林女士与我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第一条明确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2年至2072年,70年。合同订立后,林女士按约付款,房产公司也交付了房屋。可当林女士办理土地证时,却惊讶地发现土地使用时间登记为40年。林女士自觉上当受骗,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后,于今年年初向一审法院起诉,索赔20万元。 开发商则辩解说,合同第一条是宗地块项目建设依据的介绍,该70年是指出让宗地块主要用途的期限,不包括教育、商业、娱乐等用地的期限。同时,在合同第三条中,开发商已明确告知购房者,所购房屋用途为配套商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这些规定属公开事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就应该知道这些基本规定,因此,开发商并没有隐瞒、欺骗购房者的嫌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第三条明确了所购房屋为配套商业,尽管未指出土地使用期限,交待不清,但不违反法律规定,于今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买房时应当知道其所购房屋的性质及国家对商业用地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其认为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表述属欺诈行为,并给其造成损失,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其20万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该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 (庄奕13861028908) 原标题:土地使用年限缩水30年?索赔20万元均被驳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