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经济传媒网 讯:近年来,我局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数量明显增多,案值巨大,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1、涉及人数多、地域广,社会危害严重。我局办理的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群众涉及全国23省市共计2200余名,几乎涉及社会各阶层。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往往容易引发受害人群访、围堵政府大门、串联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绑架、自伤自残等恶性案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作案手段科技化、隐蔽化。犯罪分子钻营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活动的漏洞,作案预谋性强,往往通过成立合法企业和公司,办理正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掩盖非法活动;利用新兴的网络为窗口对外进行宣传,推销产品和高额利息来吸引群众投资;案发后立即在网上、电脑上销灭罪证,使得其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嫌疑人以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中维光华光源有限公司”为平台,采用在租用的办公场所“教育授课”以及在互联网建立网站、博客对社会公众发布宣传消息的手段,向来自外省市以及我市本地群众宣传,投资内蒙古油田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回报对外吸收存款,案发后立即将网络上、服务器里面内容全面删除,给我们后期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多困难。 3、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理财投资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活跃度的不断提高,犯罪嫌疑人趁机实施犯罪,采取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一是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如我局办理的张某某诈骗案中,虚构与他人共同经营基建项目等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每月3%)为诱饵,采用借款方式,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1000余万元。二是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如徐某合同诈骗案,在外发布租车信息,以私人用车为名,承诺支付高额租赁费,先后骗租轿车6辆,然后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再度骗取他人的100万余元。 (二)概念化炒作类。利用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模式的专业性,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形成新的犯罪模式。一是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如胡某某非法经营案,谎称有内部的信息及专业的金融软件保证他人得到高于市场预期多倍的投资回报率非法经营证券上百万元。二是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如“孙某养蚂蚁案”,被告人孙某等人策划了所谓 “养殖蚂蚁计划”,先期出售蚁种,并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养殖租赁合同,承诺给付租金、期满后保本回购。三是以专卖、代理、加盟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网络传销。如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被告人以网上商城要交会员会(并向下发展并提取佣金)等手段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加盟费。 (三)招摇撞骗类。犯罪分子谎称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关系,拥有特殊渠道,能为受害人解决入学、就业、购房、户口、社保等困难和问题。一是入学就业类。如徐某诈骗案,谎称能够以点招生等名义办理学生到江苏各大学就读事宜,骗取多名受害人的款项。二是户籍社保类。如李某某诈骗案,谎称能够办理改年龄、姓名、违规按户等事项,先后诈骗十余名受害人的款项。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的几大诱因 一是征信体系缺失,市场管理混乱无序,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的监督管理体系。在当前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旧的体制已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形成,约束机制缺位。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盲区,而且存在审批把关不严、对失范行为疏于防范、跟踪监管机制滞后、网络监控不及时等现象。 二是投资者欠缺理性投资意识。片面认为政府能够大包大揽,政府会承担涉众投资风险。这些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要引导他们在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风险的规避、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方面建立理性投资意识,同时媒体在某些方面不但不起引导作用还起反面作用。 三是市场作用缺位。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结构要素之间未能得到协调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公众投资的乱象等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造成盲目投资、不当投资占多数。 四是民众投资需求扩大、金融制度供给不足、投资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经济诱因。一方面是社会闲散资金、民间资本相对充足,另一方面是传统投资渠道的分流能力下降,造成资本与投资的相对落差。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对犯罪分子虚构的高额回报项目,完全消除了防范意识,最终导致纠纷不断、损失惨重。 五是立法、司法工作还不完善,打击惩治相对滞后。在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中,虽然公、检、法等政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了有关工作机制,但围绕综合治理的整体布局,仍亟待形成运行高效、协调到位的工作机制。尤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动配合上仍须进一步加强。 四、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防考量 一要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党委、政府牵头,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检察、法院、银监、质监、银行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在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交流和案件移送,并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制、经济知识和投资常识,使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禁止非法传销、高利放贷等有关法律规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揭示犯罪手段、特点与危害,提高公众识别能力。 二要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理念,围绕重点区域,加强收集成因信息;围绕重点群体,收集掌握动态信息;围绕敏感时期,收集反馈维稳信息要有规划、有重点,在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突出的热点部位,物建高质量的情报信息员,尽可能延伸情报信息工作触角。通过情报信息收集汇总、交流共享、分析研判,建立全国性的情报交流系统及征信系统,引导群众理性投资。 三要建立完善专业化的破案打击机制。要全力以赴侦破大案要案,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大要案件上。要建立长效化的追赃机制,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点。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追得到赃”的问题。要做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尽量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四要完善处置此类犯罪的长效机制。要从市场环境、社会舆论、立法司法等方面建立完善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处置体系,切实做好重大案件稳定风险评估、突出隐患动态监测预警和舆情危机处置等工作,不断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与水平。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大、容易引起社会震动,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快侦快破,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同时在办案中要注重坚持辨证执法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置过程中要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通过面对面宣传,及时准确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对立情绪。要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既抓紧侦破案件,又注意做好受害人的稳定工作,既灵活地将接待群体上访及时转化为集中取证,又敢于抓住时机对犯罪分子实施强制措施,力争快速平息事件。 (作者系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梦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