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普惠金融”的内容是之前的两个文件中没有的。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其中小微企业、农民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原因在于,在金融机构看来,这类客户信息不全、抵押不足,借款给他们会有较大的风险。如果使融资担保公司为这类市场主体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可以起到增信的作用,金融机构的风险也可以降低,他们获得融资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融资难、融资贵并不只是小微企业和“三农”需要面对的问题,实际上,目前实体经济整体获得的融资支持都还需要加强。资金脱实向虚不利于经济发展,大量流向房地产领域、基础设施投资,还在金融体系内部形成空转,流向实体经济的融资则相对较少。而且,由于“虚”的领域收益率高,也使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上升。 资金之所以脱实向虚,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实体经济的收益率下降而风险上升。这与金融机构不愿借款给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原因是相似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前些年货币政策偏宽松、社会融资规模大,导致房地产等资产价格被高估,因而房地产、金融业等领域的收益率居高不下,而且看上去风险不大。但实际上,虚高的收益率是资产泡沫的反映,其中隐藏着系统性的风险。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促使资金从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流动,这不但是金融天职的体现,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求。这就需要修建好金融流向实体的渠道。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通过两方面的措施,促使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一定意义上为“修渠”提供了经验。一方面,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并限制它们的业务范围。 在监管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定规则、省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制度。相比之前的《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并规定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这约束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无序扩张。而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条款得以保留,其资金来源和应用受到了限制。 此次监管条例的颁布,能够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充分实现金融向实体经济的延伸,资产端担保环节进一步降低了风险发生,为行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实质性的基础保障,对资产管理机构来说这是一个发展新机遇,如何充分抓住机遇,是现今房产管理机构所面临的重点话题。 (责任编辑:海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