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 据 瞭望山东 讯:
位于沂源的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近日,记者接到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投诉,称想要在瑞丰高分子材料公司上班必须要交纳3000块钱的押金,说是培训费,所谓的培训其实就是简单的岗前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瑞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竟敢无视国家的劳动大法? 2014年1月9日,记者来到位于沂源的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调查了解此事。据员工王某介绍,该厂目前有职工400多人,只要想来厂子里上班都要交纳3000块钱的押金,已经收了好多年了,这是公司的规定。记者询问是不是培训费啊,王某一口否定:不是培训费,就是押金。记者来到门卫询问有关情况,工作人员也称:进来上班就要交上3000块钱押金,实习期半年,过了就给签合同,满一年以后就把押金退还。 为了印证工人所反映的情况,记者电话采访了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赵子阳,询问员工进厂收取押金一事是否属实。赵称:“我们没有收取押金,交的3000块钱是培训费。”记者询问交了培训费都是培训什么?赵主任含糊其辞的说:“我们职工上岗都是需要培训的,不培训怎么会呢?这个出徒了都会退还,没有出徒也退还。”对于多久才能退还,赵主任表示自己不清楚,得问人力资源部。记者说按照劳动法规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培训费等。赵称:“你给我找找哪一条劳动法规定了不允许收取培训费,劳动法上有不允许收培训费这一句话吗?有不允许收费这一条吗?我不了解劳动法,回头再说吧!” 记者来到沂源劳动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唐队长称:“培训费是指专项技能的培训,像瑞丰这样的是属于岗前培训,是不允许收取培训费的。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相关的投诉,对于此事我们一定落实到位,下午就约谈相关领导。” 记者查阅相关法规,《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应该要求劳动者承担岗前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费用。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显然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收取培训费本身就是违法,以培训费名义收取押金更是错上加错。《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瑞丰拥有职工400余人,以每人至少500元的罚款计算,该公司至少应承担20万元的罚款,对于一个违法企业来说,这样的代价也是必须承担的。 对于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沂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构成严重的失职,对于胆敢挑战国家劳动大法的瑞丰公司,究竟该如何处罚?什么时候处罚?谁来实施有效监管?
事情进展情况,本报记者将做进一步追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