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9日、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分别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紧急密集下发,要求6月至9月底,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范围涉及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电力、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 针对近期河北农村电力屡屡伤人事故,我们对河北保定、邢台、邯郸电力事故进行调查,发现电力线路老化、多年失修失检;农村用电设施不规范;漏电保护器工作失效甚至根本没有安装;是造成电力事故的主因。 北京2013年10月22日消息:据受害人强烈反应:河北魏县国家电网无安全措施,监管不到位,导致有线电视管理员在维修有线电视线路时,由于电视机天线插头导出220符电压,把有线电视维修人员维修电击摔伤,致维修人员闭合性颅脑损伤伴有点状出血与嗅觉失灵,至今未完全康复。 原因与经过 任先生,男,现年40岁,魏县牙里镇任村人,有线电视管理员。 由于本村西半部有线电视用户电视不能正常接收信号,故由本村有线电视管理员任先生对有线电视专用线进行检修。 2013年9月25日下午4点左右,在本村西头任xx家北后墙维修有线电视线路,由于电视机天线插头导出220符电压,把任先生从竹梯子上2.5米高处,直接中电击倒,连同梯子一同摔下。任先生被摔到地上昏迷5分钟不醒人事。 住院治疗 后经好心村民就近把任先生送到本村一诊所实施救治,两小时不见效果。随后任先生被送到魏县人民医院内一科救治,经医生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伴有点状出血及嗅觉失灵。住院观察治疗。经过两天的观察治疗,效果不明显转轻迹象。9月28日医生推荐到邯郸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经该院医生诊断:与魏县人民医院诊断结论一致。观察治疗十天后,伤情得以稳定。由于经济原因,又返回魏县人民医院内一科继续观察治疗,又治疗七天后出院回家保守治疗。 10月19日,任先生回到魏县牙里镇任村一诊所保守治疗,至今头部左侧仍然头晕、嗅觉伤失,身体健康不得复原,造成直接治疗费经济损失30000余元,给家庭生活带来巨大压力。
国家电网牙里供电所
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在该事故发生第三天,魏县国家电网三名工作人员和本村电工,在有线电视工作从业人员和受害人家属的陪同下,在该事故发生的有线天线主干线接口处用专用工具测试该线附带110符电压,导致本村西半部有线电视无信号。 后来,魏县安监局和国家电网魏县公司、本村电工及一位电视维修人员一同来到任村任先生触电事故原址,并有电视维修人员现场测量电视机天线插口处电压,测量结果为110.9符电压,远远超过人体安全电压标准。然而,国家电网魏县公司一领导人员出示的测量结果是65符弱电压,并且强调这种弱电压绝对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明显在逃避责任。 供电部门作为用电监管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安全用电宣传到位,有权要求用电个人或单位安装安全设施装置,否则,不予用电。供电单位有明文规定。只要不安装或者不强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就会隐藏用电安全责任事故的隐患!对【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当做耳旁风,拿百姓的生命安全当儿戏!老百姓对用电安全不专业,可以理解,但作为专业供电公司,应该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属于监管不严或者监管不到位,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是无可推卸的。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国家电网魏县供电公司有宣传安全用电和用电安全监管责任。国家电网魏县供电公司在管辖范围内有大量老百姓不安装或不强制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同时还是监管不力,对该触电摔伤事故的发生也应付监管不力造成的责任。由于电视天线插孔漏电,使任先生触电摔伤,导致任先生闭合性颅脑损伤伴有点状出血与嗅觉伤失的直接原因,同时又给任先生带来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000元以上,且目前未见完全康复。现任先生根据自己的伤情依法维权,要求索赔如下: 1、 住院治疗费:35000元。 2、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7780元。 共计:4278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