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网中国视窗讯:2012年9月26日,王某某驾驶一普通客车在威信县长征路将李某撞伤。李某伤后到威信县骨泰医院住院治疗115天,诊断为右尺骨远端骨折,全身多次软组织伤,王某某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2013年1月,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某承担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一次性补偿李某41100元,并协议事后任何一方不得就此事故纠缠对方,之后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 2013年8月,李某认为以前签定协议时没有评定伤残等级,其权利未得到充分保护,协议显示公平,遂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进行鉴定为八级伤残。之后向威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390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是事故受害者,依法应当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某等已支付了原告的全部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且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涉及原告伤后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以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显示公平,被告已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针对原告主张赔偿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原告鉴定和提取保险单抄件所产生的损失,但该损失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和提取保险单所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实属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石仁均 吴天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