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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与"管案"并重的检务督察机制的完善

时间:2013-10-16 18:18 来源:正点网作者:周娜
(法律与生活www.zdcbw.cn)推行检务督察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检察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当前全党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的热潮中,作为检察院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管人"与"管案"并重的检务督察机制。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周娜

   (法律与生活www.zdcbw.cn)推行检务督察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检察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当前全党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的热潮中,作为检察院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管人"与"管案"并重的检务督察机制。
 

    一、清楚认识检务督察机制的含义
 

    检务督察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以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平台,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专门机构,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定期进行的专门督察。督察一般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业务部门的司法活动和办案质量进行监督,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与纪检监察部门相配合,发现办案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制约制度,是超越于各职能部门之上的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对整个检察业务部门的监督,是一种检察机关内部的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指出:"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
 

    二、检务督察机制的基本特征
 

    (1)督察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任何监督机制能否在实际上发挥实效,首要的便是其自身职能行使能排除外来非法干扰,但可以由其他机制合法制衡干预。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督察也不例外,督察效果的真正发挥,必须首先保证其独立性质,保证督察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外来非法干预。在实际建制和具体规章制度设定、工作方式方法等各方面,如何保障督察的相对独立性,还有待予深入研究和合理科学地设定配置。
 

    (2)督察内容的广泛性。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检务督察机制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的纠察。这种观点源于对督察功能本身的认识局限,就检察机关内设监督机构性质、特殊地位和《暂行规定》来看,督察的内容涉及到检察人员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和检风检容情况,几乎涵盖了目前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权利和活动。当然,督察的内容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但是,对一个初步建立检务督察机制的检察机关来说,更应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另外,关于对检察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也是督察的监督职责所在。
 

    (3)督察客体的法定性,督察对象的人员性。督察的客体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设定,督察的介入必须是有权介入,督察行为的后果可能涉及到检察人员权利的被限制或被剥夺,因此其行为介入必须有法定依据。关于督察的对象,有观点认为是所有检务活动,笔者认为,在本质上讲,检务督察机制都是针对检察人员而做出的,而不是针对检务活动做出的,督察对象不是检务活动,因此在实践中既不能认为凡是有关检务违纪违法便予以督察,也不能因检察人员的非职务活动而推卸监督职责,听之任之。
 

    (4)督察效果的权威性。督察职能资源配置和工作开展,最终都是为了依法有效地实行监督,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和检察权力的合法行使,督察性质和工作目的必然要求督察效果能在实践中能有效发挥,其依法作出的决定和行为后果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予以了充分保障,没有权利保障和威慑的督察效果最终会使督察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使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三、检务督察机制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利,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和强制性,同所有公权利一样,检察权也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督,才能防止公权利滥用,私权利遭到侵害。当前,检察权的运行主要有内外两种监督制约方式,外部监督制约主要包括:一是接受党委的领导;二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三是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四是政法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内部监督制约主要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及各个检察环节的相互监督,同时近两年还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说,这种内外监督制约的机制是比较完善的,但从近几年检察实践来看,围绕着检察权的运行,仍暴露出不少问题,涉检涉诉上访案件时有发生;每年都有一批检察官受到不同程度的党政纪和法律处理;每年的案件质量复查都能查处一批质量不高、程序不规范的案件,这并不是因为现有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失去了效力,而是因为外部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无法深入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尤其是无法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制约,而内部监督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不具有提前发现、纠正问题的能力。因此,建立一套贯穿检察权行使全过程、立足防范、便于操作、对执法质量、执法程序、执法纪律进行全程监督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十分必要,这也是检务督察机制孕育而生的前提和存在的必要性。


四、当前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包括有些领导对检务督察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检务督察机制可有可无,是自家人挑自家人刺、揭自家人短,对检务督察工作存在抵触情绪;而从事检务督察的人员,由于和同事们朝夕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上则会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有的甚至充当"老好人",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敷衍塞责。
 

    2.机构设置不规范。从目前已经推行的检务督察机制来看,督察机构作为一个内设机构,设置的部门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组、政治处、检委会办公室等,大多与其合署办公。机构的名称也各不相同,包括督察处、督察部、督察组、督察队等,机构设置的不规范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的严肃性。
 

    3.人员状况不适应。在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绝大部分是与纪检监察部门或政研室合署办公,由纪检组长、监察科科长或政研室兼职,然后配备1至2人,而配备的人员大多是"安置人员"或"过渡人员",即将不懂业务的人员或退居二线的人员安排进来。检务督察队伍的不完整难以保证检务督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4.督察手段不灵活。目前检务督察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办案部门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来进行,通过审查备案材料,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是一种静态的监督方式,但检务督察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手段,强调的是事前、事中监督,采取动态监督方式比较容易发现问题,同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防止、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单一的督察方式限制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完善督察工作制度的几点建议
 

    1.转变检务督察的手段。督察的手段和方式应灵活多样,要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几个结合:即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专项工作督察与全面工作督察相结合;中心工作督察与解决突出问题督察相结合;普遍督察与重点工作督察相结合;上下联动督察与纵横交叉换位督察相结合;日常工作督察与重大节假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督察相结合;发现问题与落实整改措施相结合;跟踪督察与严肃查处相结合。同时运用现代网络技术,通过对督察表格、文书的网上审查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督察的效率。
 

    2.提高对检务督察机制重要性的认识。思路决定出路,只有思路明确了,认识提高了,工作才能做好。检务督察作为一种全新的执法检查制度,其内容包括了执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这项新制度的逐步完善,必然与干警思想认识的提高和自觉接受相结合。因此,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熟记内容,消除抵触情绪,使检务督察制度能够切实得到落实。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模范,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同时,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务督察工作,只有得到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督察工作才会底气足,腰杆硬,有权威。各级院党组和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检务督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上高度统一,政治上提高待遇,工作上予以支持,后勤上予以保障,生活上予以关心。要经常听取督察情况汇报,认真研究督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
 

    3.加强督察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和人员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地检察机关应根据督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地方实际,设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健全检务督察管理、指挥和协调系统,配备专门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应争取地方党委支持,明确机构和人员编制,那种由纪检监察干部或其他人员代行职能的临时做法实不足取,不利于督察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对于机构名称,考虑到冠以科、处、室难以顾及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统一叫"督察工作中心"为宜,不仅淡化了行政色彩,而且便于分类管理和协调统一。还应当选调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敢于碰硬的干警充实到督察工作队伍中来,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4.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必须围绕督察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职能制定一套适合检察工作实际和督察工作内在要求的工作机制。督察作为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决定了督察工作是一种事前、事中监督,更多强调的是一种预警、提醒、督促、协调、监督、纠正的职能,而不是一味地惩罚和处理,即便处理也是一种预处理或者只拥有建议权,因此,要求督察工作人员强化动态监督,采取定期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专项工作督察与全面工作综合督察相结合;中心工作督察与解决突出问题督察相结合;普遍督察与重点工作督察相结合;上下联动督察与纵横交叉换位督察相结合;日常工作督察与重大节假日集中督察相结合;发现问题与落实整改措施相结合;跟踪督察与严肃查处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方法,同时还要立足建设,加强预防,从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入手,从发现预防问题入手,早发现、早提示、早制止、早纠正、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大力加强督察检务保障工作。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全赖于检察机关领导的重视、干警的支持、相关部门的配合。由于督察工作多是做揭别人伤疤的工作,很容易得罪人,不仅给督察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当老好人、和事老,要敢于动真碰硬,而且给领导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领导要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在组织上、政治上、学习上、工作上、经费上给与全方位的照顾、支持和帮助,优先考虑、优先落实、优先保障,改善督察工作不利条件,不断提高督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其真正成为院党组抓各项检察工作特别是队伍建设和队伍管理工作落实的有力助手,党组决策依据的重要信息源。
 

    总之,检务督察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推动检察机关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形象起着积极地促进作用,但同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它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应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改进,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作者: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周娜

来源:http://www.zdcbw.cn/article.php/2013-10-14/ip6empbggg?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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