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刘某与被申诉人薛某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2003年,薛某通过村委将涉案的4.5亩土地流转给刘某,但未订立流转合同。2011年,阳翼高速公路修建过程中占用其中的0.3亩涉案土地,村委将土地复垦费600元补偿给刘某,但薛某提出其为涉案土地的法定承包人,土地承包权及复垦费理应归其所有。经村委及芹池镇政府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薛某诉至法院。经阳城县法院一审判决,申诉人刘某返还被申诉人薛某4.5亩土地及土地复垦费6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及其家属以涉诉土地上种植有银杏树、个人名下现已没有土地等理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因此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到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检察机关处理情况 2012年7月,刘某到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该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准确,申诉人返还土地并无不当,但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即土地复垦费应归实际投入人所有而不应归承包人所有。如果进行抗诉,纠正法院判决中适用法律上的瑕疵,司法投入过大,见实际效果也不是十分理想。同时基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如果依照法院的判决进行执行,上述难点仍存在,无法解决双方纠纷,必将加深双方矛盾,也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经检察院民行科干警调查了解,被申诉人有较好的家庭收入来源,并非真正想耕种土地。掌握这一情况后,检察院与芹池镇党委政府充分沟通,及时启动了“检调对接”程序,促成和解息诉。 三、检调对接的过程及效果 检察院民行科及驻芹池巡回工作站联合芹池镇司法所,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让步,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承包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成功调解该起申请抗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既化解了承包纠纷,又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规范化,给全镇出现的大量类似情况提供了一条便捷的解决途径,为全县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柴沫林) 来源:http://www.86110.cn/Item/Show.asp?id=4016&m=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