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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监管局聘任志愿监督员为四川“两市”拘留所“加压”

时间:2017-08-01 10:47 来源: 中国传媒联盟作者:赵银熙 邓少军
中国传媒联盟 讯(赵银熙 邓少军 文/图)“我代表全所民警,热烈祝贺6位同志荣获公安部聘任拘留所志愿监督员!绵阳市拘留所将全力支持你们履行职责权利,监督我们的纪律作风和教育矫治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权力  违规违纪情况直报

公安部监管局聘任志愿监督员为四川“两市”拘留所“加压”


 
上图:绵阳市拘留所举行仪式代公安部监管局颁发聘书

 

上图:绵阳市拘留所组织志愿监督员座谈
 
      中国传媒联盟 讯(赵银熙 邓少军 文/图)“我代表全所民警,热烈祝贺6位同志荣获公安部聘任拘留所志愿监督员!绵阳市拘留所将全力支持你们履行职责权利,监督我们的纪律作风和教育矫治工作,……”7月28日下午,四川省绵阳市拘留所举行社会志愿监督员聘书颁发仪式,代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给聘任的6位“拘留所志愿监督员”颁发聘书,正式启动“拘留所志愿监督员”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在聘书颁发仪式上,绵阳市拘留所所长向性伟组织6名志愿监督员全文学习了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开展拘留所社会志愿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拘留所聘请社会志愿监督员开展执法监督试点工作制度》,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拘留所被拘留人行为规范》,绵阳市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实施严管措施的规定》。
 
      总结经验稳妥推进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事务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进一步加强拘留所执法监督,确保拘留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于2016年7月至今,在山东、宁夏各选择了一个拘留所开展社会志愿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按照公安部孟庆丰副部长在《关于引入社会志愿监督员到拘留所开展执法监督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上“积极扩大试点,深入总结经验,为全面推广做好准备。”的批示精神,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总结山东、宁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决定在全国拘留所试点推行社会志愿监督员制度。
 
      “两市”拘留所先行试点

      四川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监管局规定要求,将绵阳市拘留所和乐山市拘留所确定为志愿监督员开展拘留所执法监督试点工作单位。绵阳和乐山市拘留所在监管执法、教育矫治被拘留人工作中,不断创新举措,有力有效教育转化了一大批被拘留人员,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绵阳市拘留所先后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一等功、被省公安厅荣记集体二等功,截至2017年已连续4届8年被公安部评定为“全国标兵拘留所”、连续11年被公安部评定为“全国一级拘留所”、连续17年保持了“四川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实现了连续38年监所安全“零事故”、民警队伍“零违纪”。
 
      公安部监管局颁发聘书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规定,各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协调所属公安机关支持配合,在监管基础扎实、执法严格规范、管理文明有序、志愿者力量和资源较多的二级以上拘留所中确定2个以上试点单位。试点单位根据《拘留所聘请社会志愿监督员开展执法监督试点工作制度》,按照志愿监督员的选聘条件在当地公开遴选,报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并报省级公安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后,再向公安部监管局申报志愿监督员名单,公安部监管局审核确定后颁发聘用证书。
 
      志愿监督员职责

      公安部监管局明确聘任的拘留所志愿监督员的职责为:监督拘留所民警执法管理、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和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向拘留所反映、转递被拘留人对拘留所民警违法违纪行为、侵害被拘留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本人和人民群众对拘留所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每月到试点拘留所开展实地监督工作不少于1次;每次监督工作结束后,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试点拘留所,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次监督工作要形成书面材料,抄送试点拘留所所属公安机关、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公安部监管局。
 
      志愿监督员职权

     公安部监管局明确拘留所志愿监督员的权利为:独立行使监督权力;持聘用证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可以随时到试点拘留所开展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拘留所工作有关规定;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意见、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有权对试点拘留所进行巡查,与民警和被拘留人谈话,了解拘留所执法情况和被拘留人权益保障情况;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拘留所民警予以协作、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有权通过信件、邮件等方式直接向公安部监管局、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或者试点拘留所所属公安机关反映。
 
      试点单位积极配合

      公安部监管局规定:试点拘留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要支持配合志愿监督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志愿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规定保密的外,要实事求是地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搪塞;试点拘留所民警不得阻挠志愿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者打击报复志愿监督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志愿监督员与被拘留人谈话,应当派民警实施安全戒护;志愿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志愿监督员反馈;组织志愿监督员参加与拘留所执法工作和被拘留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责任编辑:海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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