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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肇事人留守现场为何不算自首?

时间:2019-07-17 13:24 来源:中国传媒联盟作者:海诺
绵阳游仙区法院: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中国传媒联盟讯(马小丽 张倏越 特约记者 赵银熙)无证驾驶无牌电三轮载人上路,不料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一伤。尽管已经和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但部分赔偿金迟迟没有到位。为此,在检察机关以犯交通肇事罪,对驾驶员罗某某提出指控的同时,死者家属附带提出民事诉讼。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罗某某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留守现场等候救助和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的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自首,成为了本案的一大焦点。 公诉机关:交通
绵阳游仙区法院: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中国传媒联盟讯(马小丽 张倏越 特约记者 赵银熙)无证驾驶无牌电三轮载人上路,不料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一伤。尽管已经和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但部分赔偿金迟迟没有到位。为此,在检察机关以犯交通肇事罪,对驾驶员罗某某提出指控的同时,死者家属附带提出民事诉讼。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罗某某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留守现场等候救助和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的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自首,成为了本案的一大焦点。
 
公诉机关:交通肇事未逃逸留守现场,有自首情节
2017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嘉某某(男,本案被害人,殁年71岁)、朱某某从魏城镇出发,沿绵梓路、仙海风景区道路往沉抗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沉抗镇“老味香鱼庄”门口往仙山路左转弯时,遇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右转弯过程中占道行驶。罗某某紧急避让,失控的电三轮撞向路边石坎,造成71岁高龄的乘车人嘉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嘉某某、朱某某无责任。经四川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嘉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调解室调解,事故各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罗某某承担2.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后,其余各方的赔偿款均已如期履行完毕,被告人罗某某尚有1.5万余元未按照调解协议如期支付。
游仙区检察院对罗某某提起公诉时认为,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三轮超速行驶,违规载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救助和处理,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游仙法院:未主动报案不算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
游仙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救助和处理,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而被告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缺乏主动投案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在案发后赔偿了死者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造成乘车人嘉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罗某某尚有1.5万余元赔偿款未支付,应当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游仙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嘉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5万余元。  
 
(责任编辑:海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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