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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首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9-05-20 19:36 来源:中国传媒联盟作者:中国传媒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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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媒联盟 讯(刘聪 何香锐 特约记者 赵银熙 文/图)“虽然自己已是成年人,但是由于平时没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法治意识淡薄,误把国家保护的二级珍贵动物当宠物收购并出售,既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我坚决悔罪认罪,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决不再干违法的事。我请求法官,看在我年轻初犯的份上,给予我从宽处理。”

 
 
    5月15日下午14时,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内庄严肃穆。“当!”“现在开庭!全体起立……”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由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公诉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正式开庭审理。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误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球蟒当宠物,花1850元人民币从广东某网友处购得10条球蟒,其中在快递运输中死亡1条,自养死亡4条。同年6月至7月,王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联系网友,以快递邮寄方式将剩余存活的5条球蟒以每条30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某、四川成都的胡某某、云南保山的丁某、上海浦东新区的黄某某、山东济南的孙某等5人。2018年7月,球蟒在运输过程中,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公司发现,遂报案并移交至当地森林公安局。

 
    非法买卖球蟒  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万元

    庭审中,该案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宣读了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称:“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相关规定,被告王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球蟒属蛇目蟒科,其基准价值为每条1000元,五倍核算为每条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养中死亡的4条球蟒价值20000元,故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0000元。被告王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损失20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经过缜密的法定程序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被告人陈述等后,审判长宣布择日进行宣判。
 
    快递员被辞退  快递公司被停业整顿30天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林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驯养国家保护动物,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在取得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前提下,要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然需经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销售利用。
“擅自买卖饲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仅触犯刑法,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公益经济赔偿。在此,提醒大家在买卖饲养宠物时,首先要对照宠物品种,先查询《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单》等资料,看你想买卖饲养的宠物是否列入其中,其次务必到正规的交易市场购买并索取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公益诉讼起诉人龚群说告诫现场旁听的高校师生和市民群众。

    据涪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龚群介绍,从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球蟒的5个人,平均年龄不到22岁,其中有3人是在校学生,有 2人系未成年人,1名高三学生因高考被取保候审,都将面临法律制裁。另外,涉案接收运输球蟒的快递员已被公司辞退,涉案快递公司被行政处罚停业整顿30天。   

(责任编辑:海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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