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福建】讯:近日,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受他人雇佣当销售员的姚某,一直做着“当老板”的发财梦,以为自己的头衔有“经理”二字,自己就是公司的老板,就可以随意挪用、侵占公司货款,并理直气壮地说这是“合作的分红”
2015年9月底,许某经营的食品公司因业务扩张需要,经朋友介绍,聘请了有多年食品行业销售经验的姚某(男,40岁,宁德人),任命姚某为“区域业务经理”,每月工资四千元人民币,主要负责广东、湖南、湖北等地的食品销售业务。姚某并未与许某或公司签订任何“合作合同”,也未以任何形式入股该公司。 2015年10月至12月间,姚某陆续卖出了不少该食品公司的货物,并从客户李某、农某、谢某处收到了货款共计十八万元人民币。姚某认为自己既然是“经理”,就是公司的老板,销售这些货物靠的是自己的能力,仅上交公司三万元作为“成本”,其余十五万元作为自己的“分红”所得,没有上交公司。许某发现姚某“只出货,不收钱”,十分焦急。在许某的多次催收下,姚某又归还了九万元货款。剩余六万元货款,在未经公司老板许某同意的情况下,姚某据为己有,并将这六万元称为是与许某合作的“分红”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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