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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绥中法院“阴阳判决书”意外曝光 倒逼司法公正

时间:2014-01-16 09:35 来源:华夏法治观察网作者:华夏法治观察网
绥中县法院制作的“阴阳判决书”之所以能被意外曝光,是因为该法院的判决书公布到了官网。心怀疑虑的当事人通过对比,发现了其中之蹊跷。

中国传媒联盟 据 华夏法治观察网 讯:

法院生效判决书2014年起网上公开 倒逼司法公正

 

   [导读]:绥中县法院制作的“阴阳判决书”之所以能被意外曝光,是因为该法院的判决书公布到了官网。心怀疑虑的当事人通过对比,发现了其中之蹊跷。
 


 

     同一起诉讼,同一家法院,竟作出3份裁判文书—当事人手里拿到的是一份裁定书,而法院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却是一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顿感蹊跷的当事人找到法院,于是,法院把原来的文书从官网上撤下,换成了另一份判决书。不巧,这一次,又弄错了。
 

  辽宁省绥中县法院制作的“阴阳判决书”之所以能被意外曝光,是因为该法院的判决书公布到了官网。心怀疑虑的当事人通过对比,发现了其中之蹊跷。
 

  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至最高法院、下至各区县法院,全国四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要上网公开,接受当事人和普通民众的检视。在全民“围观”时代,这一看似不起眼的司法公开动作,或将成为撬动中国司法进步乃至社会风尚变革的一个有力支点。
 

  一份裁定书三个版本
 

  高铁生是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大柳村楼台组的农民。2013年4月,他与65位村民,因农村土地果树承包合同纠纷,将另3名村民告上了法庭。当年11月,绥中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高铁生等66名村民“诉讼主体不适格”。
 

  对于这一结果,原告当事人表示“很不理解”。他们拿着法院的裁判文书到处请“高人”指点。一位外地律师意外发现,对于这起案件,绥中县法院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却是另一个版本的裁判文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60年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所以,驳回66位村民的诉讼请求。两份裁判文书的文号均一模一样:(2013)绥民前所初字第00162号。表面来看,上述两种裁判结果似乎并无多大区别,但在法律上,“驳回原告起诉”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却大不相同,两者有着严格的不同适用对象。通俗地说,前者归“裁定”,是法院从程序上作出的裁决,认为原告根本没有起诉权、法院不予受理;后者则是法院从实体上作出的判决结果的宣布,认为原告虽有权起诉,但其起诉理由并不成立。
 

  这意味着,对同一起诉讼,法院同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判,也是俗称的“阴阳判决书”。于是,原告方前往法院理论,结果,法院把原来的裁定书从官网上撤下,替换成了另一个判决书。但这次,法院挂出的判决书与原告手里拿到的民事裁定书,仍不一样。
 

  “我们是从2013年10月起,在县法院官网上公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辽宁省绥中县法院院长刘国军对《南风窗》记者说,上网的直接动因是“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布置的要求来做的”,但当年并非所有的裁判文书都上网公开,而只是选取了其中一小部分“质量较好”的才上网。刘国军坦称,对于生效裁判文书均要上网公布的规定,基层法院“还有点不适应”。
 

  绥中县法院案件管理室朱主任形象地说,法院的判决书此前只交给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外人很难知晓,这好比两个人“私下聊天”;现如今,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都要上网公布,就好像“一下子被推到了电视直播机前,在大众广庭下交谈”。“突然被这么多人监督”,作为法院和法官来说,会显得“有点不自然”。
 

  重庆市高院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官对《南风窗》记者说,与党政机关不同,法院的最大特点是其“居中裁判”的超脱地位,法院本身不控制各种资源和权力,因此,法院对社会公布其最终的“司法产品”—裁判文书,本身没有什么好疑虑的。但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项改革会增加法官们原本就很繁重的工作量。而且,那些质量较差、“羞于见人”的判决书要突然接受公众的监督,的确会给法官们带来压力。因此,一些法官出现畏难甚至抵触情绪,也在所难免。接下来,法院和法官可能会遭遇短暂的“阵痛期”。因为,一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民众的“挑刺”行为很可能会陡然增多。多位受访的法官告诉《南风窗》记者,哪怕法官再谨慎,法院判决书上的错别字、日期或计算等技术错误或瑕疵,可能都难以彻底避免。但恰恰是这些小问题,最容易招致民众的各种质疑,并被放大处理,进而会导致对法院的不信任。“普通人通常不会去想法官也是人,也难免会出错。他们会理所当然地以为,判决书上印着庄严的国徽,法官不应该出错。”一位法官说。
 

  公开透明“倒逼”司法公正
 

  除此之外,法院还要承受来自当事人的各种压力。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除了那些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调解结案的极少数案件,其余已生效的裁判文书须一律上网公布,且当事人的姓名要用实名。这也意味着,某些自然人或法人可能原本想极力隐瞒的个人信息(被人状告、败诉等),将不再是“秘密”。
 

  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尽管当事人并不情愿法院把涉及自己的裁判文书放在网上任人评判,成为他人的谈资,但当事人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因为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的公正,因此他们愿意付出一定个人信息的“代价”,以此来换得对公正司法的“倒逼式”保障。
 

  所有应当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意味着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将接受社会各界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就必须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更加规范地制作裁判文书。因预料到外界有成千上万双“眼睛”盯着自己,法官在审案过程中,会极力减少各种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并会尽量避免发生与律师或当事人勾结等幕后交易的腐败行为。
 

  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华友表示,一旦法院所有生效裁判文书都上网,今后只需通过简单的案件检索就能发现某些法官是否有“猫腻”。比如,如果某个法官主审的案件,多由某一家律所甚至某一位律师来代理的,且他们总能胜诉,那就值得查一查该法官与律师之间是否有幕后交易或利益往来。
 

  因此,裁判文书公开,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陪审员”或监督员,这就打压了腐败的空间,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不仅如此,那些注重自身声誉和职业尊严的法官甚至会自觉抵制来自外界和本院的干涉和压力。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谭小辉律师告诉《南风窗》,2014年上班首日,他得到一个好消息:他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胜诉了。他的当事人、江苏南通籍的刘先生受聘于安徽一家知名药企担任营销总监,约定年薪为50万元。刘总监工作半年后,公司方故意制造各种麻烦逼迫刘某辞职(以避免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后又以刘“长期旷工”为借口,解除了与刘的合同。双方因薪水支付争议,提交安徽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仲裁,仲裁结果非常偏袒药企。刘先生不服,将对方诉至安徽某市法院。2013年年末,法院推翻了此前仲裁委的裁定,判决刘先生胜诉。“这个胜诉来之不易,因为这家药企在安徽当地是利税大户,且此前的仲裁裁定对我方当事人非常不利。”谭小辉说,令他惊喜的是,主审法官用了10页篇幅来详尽阐述其判决理由,这是他近年来看到的同类案件中说理论证最充分的一份判决。谭律师推测,该法官之所以能顶住压力秉公办案,或是其一贯品质,但也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外在约束机制有很大关系,因为承办法官要对其作出的判决更加负责任。
 

    西部某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对《南风窗》说,判决书上网公开,会促使各法院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为慎重,以减少“同案不同判”引发的争议。这位庭长曾审理过一起上诉的案件:其下辖某区级法院的同一名主审法官分别就两起案情相似的民事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其中一起案件的原告当事人获得了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但另一案件当事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支持。“如果同一家法院甚至同一名主审法官对相似案情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当事人和公众将会严重怀疑法官的操守,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
 

  改良社会风尚
 

  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还会产生倒逼党政机关更加依法行政的效果。随着地方法院人财物由省统管等配套改革的推进,地方法院对当地政府的依附会越来越小,其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也会更加凸显。在审理“民告官”行政案件时,法院更能超脱于利益之外,真正担负起审查政府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任。而裁判文书上网,就会使各个行政机关和部门的施政行为是否合法得以充分暴露,民众也会以此作为监测和评判各行政单位施政能力和效果的重要尺度,并依靠强大的民意压力,来促使党政机关更加“守规矩”。
 

  安徽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徽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维钊律师对《南风窗》称,近年来,不少中西部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降低某些企业的环境准入门槛,诱发各种环境事故的风险加大。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组织开始以政府环保部门不履职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诸如此类的“敏感案件”,地方党政机关多会以维稳或维护地方声誉等理由加以插手,并对法院在案件受理、公正审判时加以干涉、施加影响。即便是对于已宣判的案件,在以往,有关部门甚至会告诫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某某案件比较敏感,绝对不能擅自对媒体公布”。但在裁判文书必须上网成为制度后,这类非法干涉的难度就会加大。长此以往,地方政府也会更加依法行政,收敛其日渐扩张的权力。
 

  在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看来,裁判文书上网的社会价值更不容忽视。由于裁判文书采取实名上网,因此,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对其行为及后果作出合理预期。“现在中国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打造一个诚信社会。裁判文书公开以后,把违约、侵权、不讲诚信的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对于打造诚信社会价值巨大。”贺小荣说。
 

  我们可以一个虚拟的成年人案例来分析。某人22岁大学毕业,因拖欠大学就读期间的助学贷款而被债权银行状告;25岁结婚后因屡施家暴,其妻起诉离婚;30岁之后,多次因欠债不还或因向外泄露公司的知识产权而遭起诉;40岁后因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而被告到法院;50岁终因某刑事案件而锒铛入狱……在裁判文书联网公“晒”时代,一个成年人几乎所有的涉诉行为均会在互联网上的裁判文书数据库里留下痕迹,其潜在的合作伙伴、雇主,甚至谈婚论嫁的对象,均能通过查询该人士的涉诉记录来判断其人的道德品行和诚信度。同样,一家法人机构,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其所有的诉讼行为也会被完整记录下来,民众也可以轻易检索、查询其涉诉记录,进而对该法人作出某种判断。
 

    因此,从长期来看,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将会重塑每个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则意识,使其更加遵纪守法,更加小心翼翼地诚信行事,以避免自己的不端行为引发诉讼进而暴露在公共视野之中,而这又会导致整个社会心理的渐变,进而会促使社会风尚的改良和革新。或许,这又是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衍生的另一社会教化价值。 来源:《南风窗》杂志

来源
:华夏法治观察网
http://www.fzgcw.org/newsxy.asp?NTQxMTAxMjU#0-tsina-1-52035-397232819ff9a47a7b7e80a40613cf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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