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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独立与市场自治的关系

时间:2024-06-04 23:25 来源:百度 江湖有法作者:责任编辑
司法独立与市场自治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原则,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以淳安县司法权介入市场自治的关系为例

        司法独立与市场自治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原则,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本文将从淳安县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滥用司法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营商环境的案例出发,探讨司法独立与市场自治的关系,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司法独立的内涵与意义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可以确保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司法独立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司法独立可以为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和公正的司法保障,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二、市场自治的内涵与意义

       市场自治是指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市场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市场自治的意义在于:提高市场效率。市场自治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保障市场公平。市场自治可以确保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保障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创新。市场自治可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市场创新,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三、司法独立与市场自治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市场自治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关系。司法独立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保障,市场自治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基础。

       司法独立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司法独立可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为市场主体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

       市场自治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需要充分的自由和空间。市场自治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司法独立需要在市场自治的基础上进行,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

 

      四、案例分析

      淳安县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滥用司法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营商环境的案例,反映了司法独立与市场自治的关系。在该案例中,个别法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司法权,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营商环境,破坏了市场主体双方自愿签署的约定,从而达到掠夺受害人的财产为利益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2022年4月以来,淳安县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滥用司法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营商环境,破坏市场主体双方自愿签署的约定,从而达到掠夺受害人的财产为利益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的规定,且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战略方针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相违背,亟需引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真正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1、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黄琳滥用职权,在已不具备监督管理权的情况下违法指使管理人扣押早已成就退还条件的企业重整投资意向保证金,无端剥夺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导致企业春节无钱发放员工薪资,雪上加霜。

      2022年2月16日,淳安永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金公司)替参与浙江祥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祥虹公司)重整投资报名的杭州方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泰公司)向祥云公司、祥虹公司破产管理人缴纳了投资意向保证金50万元,该保证金管理人承诺:“如果方泰不参与重整仍旧原路退还”。2022年3月底,方泰公司未参与报名,该款项在此时已成就“原路退还”之条件,但管理人并未按无条件马上“原路退还”给永金公司。2022年7月破产重整程序已终结,破产财产已交接,债权清偿完毕,破产重整案至此已“案结事了”,管理人在此时已无权保管该50万保证金,但该笔50万保证金依然没有“原路退还”。事后管理人告知是因为淳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黄琳指使管理人不予退还(录音证据为凭)。农历12月28日受害人前往法院讨要这笔保证金用于发放节前工资时,黄琳利用公权有意设套逼迫受害人提供“担保”,并利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逼迫受害人签订其单方面拟订且设有圈套的“担保函”,企图让永金公司丧失该笔50万保证金的所有权,后经识破末签(微信截图证据)。春节过后受害人数十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得到的口头告知“你同意对方的调解方案,该50万保证金就退还给你们了”,将本应属于永金公司的资金,成为利益关系人作为逼迫我方妥胁第三方有失公充的调解方案。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黄琳的违法扣押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六条、《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等关于“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规定,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对淳安营商环境的践踏。

 

       2、淳安县人民法院违法恢复执行企业重整之前的调解书,违背了最基本的信赖保护原则,让民营企业通过重整带来的希望再次破灭。

      2023年1月18日,淳安县法院对“案结事了”之案,违法作出(2023)浙0127执恢30号裁定(2023年2月18号才收到),错误的恢复破产重整已结案且另有约定不具备恢复条件的(2020)浙0127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该裁定不仅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89条、第25条之规定,也违背了最基本的信赖保护原则,让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约定成为废纸,让市场主体对司法权和法院作出的裁定失去了最起码的信赖,这样的营商环境民企如何生存?

      2022年7月11日,法院裁定祥云公司股权过户给净诚公司,7月14日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已办理移交手续且交接完毕,2022年8月4日管理人开始清偿破产债权,并全部清偿完毕。以上事实证明祥云、祥虹公司从2018年12月至2022年8月历时4年的破产重整程序已经结案。且在与管理人办理移交前,净诚公司代表祥云公司、祥虹公司均已认可与受害人自愿签署“可持续生产状态下的现状移交”约定,签署的协议中均已表明不申请执行重整之前的(2020)浙0127民初2388号的民事调解书。依照《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双方签署的《重整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已变更该“民事调解书”内容,相对方已产生合理的信赖利益,其申请恢复执行不仅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而且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也是自我否定了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持续经营方案的约定。用(2023)浙0127执恢30号裁定推翻持有祥云、祥虹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净诚公司和昌虹公司签订的《重整投资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明显存有帮助毁约方掠夺受害人的财产,存在利益输送和瓜分不当得利之嫌。违法动用司法权干预市场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助长了毁约方贪婪的欲望,激化了股东之间的矛盾,致使企业损失和社会损失持续扩大。并由此引发出十余起本不该发生的诉讼案,不仅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地方经济发展,让民营企业生存无望,老百姓就业无保障,公正司法失信于民。

       《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亲清政商交往行为准则,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依法履职,勤勉尽责。”淳安县人民法院不顾市场主体之间的协议约定和自身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约定,违法恢复执行重整之前的调解书,不是在优化营商环境,而是为一方私利有意破坏正常的营商环境。

        3、淳安县人民法院的一系列错误执行裁定及超范围、超标准、强关联查封冻结,置地方经济发展和稳定于不顾,导致两家规上企业被关停超一年之久,近200工人下岗失业在家,民营企业生存无望,淳安营商环境堪忧。

        淳安县人民法院为了逼迫受害人妥胁于司法权力的强高压,在对“案结事了”之案恢复执行的过程中,执行局副局长朱惇昊、执行员余鹏飞等在始作俑者黄琳违法扣押50万保证金的基础上,延续作出了十余起枉法执行裁定,超范围、超标准、强关联查封冻结,言语中处处带有恐吓威胁,并且心虚下架了网上所有的裁判文书,让受害人和社会公众无法查询。上述行为直接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停工停产等巨大的经济损失。2023年2月17日,为了掩盖黄琳违法扣款行为,淳安县人民法院“以程序裁定代替实体审理判决,实体认定也缺失法律支持”违法作出(2023)浙0127执恢30号之三裁定,违法冻结“永金公司”尚在管理人处未予退还的保证金50万元,在我方提出执行异议后,2023年4月4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将错就错以程序裁定代替实体审理判决,以强制关联“属指示付款”,违法作出(2023)浙0127执异6号执行裁定。又虚构一个“第三人”,违法作出(2023)浙0127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分别错误的驳回案外人永金公司和被申请人涌和公司的执行异议,该两份裁定与(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3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类案不同判,淳安法院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凌驾于最高法判决依据之上,受害人穷尽所有的沟通反映和举报都是徒劳无功,淳安法院毫无司法公正可言。

 

       更为离谱的是,淳安县人民法院在2023年1月20日、1月28日、12月27日、2024年1月29日又先后作出了(2023)浙0127执恢30号之一、之二、之四、之五执行裁定书,且这些执行裁定书当时并未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我方是在意外得知存在这些文书并经催讨后才收到的(其中之一、之二实际收到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之三为4月10日,之五为2月17日)。这些裁定不仅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之嫌,而且存在超范围、超标准、超权限、强关联查封冻结等系列严重违法行为。(2023)浙0127执恢30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几天之内先冻结后解除,司法权随性所用、肆意妄为,这种我说即为“法”,我行即为“法”,司法者等同于“法”的执行行为,让守法者毫无安全之感。(2023)浙0127执恢30号之四执行裁定“禁止变更第三人淳安祥润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存在违法的强关联,侵害了毫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祥润公司的合法权益,司法者将国家赋予的执法权演变成合法性的“土匪抢盗”。(2023)浙0127执恢30号之五执行裁定延续(2023)浙0127执恢30号之三裁定之错误,继续错误冻结该50万保证金,时至今日,该笔保证金既未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亦未退还给所有权人永金公司,继续将该笔保证金悬于空中,至今长达2年多之久,明显的目的是作为延续逼迫受害人妥胁之砝码。

        淳安县人民法院的一系列错误执行裁定及超范围、超标准、超权限、强关联查封冻结、关停企业如“土匪进村”般的驱赶正在上班的员工,拉闸停电,致两家规上企业近200名员工下岗失业在家,约500万元在机生产半成品成为废品,民企活活被司法权折腾而死。淳安法院的这一系列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六条、《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第24条等关于“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侵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等的规定,是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是对营商环境的极大破坏,强烈要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以杜绝此种现象的再次发生。

       4、为了保生产、保就业,受害人四处求告,有关部门敷衍了事、皮球踢来踢去、让程序空转,企业合法权益被司法权所侵害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企业停工停产,损失仍在持续并无限扩大。

        就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错误裁定,为了掩盖“一案错”不惜采取“多案生、多案错、错上加错、错而再错”来逼迫我方妥胁,掠夺我方利益。为此我们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定途径提起异议、复议和申诉、执行监督等,另一方面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等平台向淳安县各领导、淳安县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信访局反映,同时也递交了十余次的听证申请,大部分无答复、有的也是答非所问、答犹未答,各部门履于形式、无人敢管无人愿管,我们所有的正当诉求都在程序上空转,企业合法权益被长期侵害无法得到维护。

        关于永金公司50万保证金被违法扣押、冻结的问题,案外人采取提起执行异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方式,均被承办部门驳回不予受理。更为可笑的是淳安县信访局在复查时撤销法院的信访答复意见,却又不督查法院重新作出答复意见。于是,淳安法院又以告知书代替答复意见,且网上复核无法提交。法院、信访等部门就是这样在程序上转来转去,把民企的合法诉求悬于空中,兜兜转转永远落不到实处。关于违法恢复执行重整前执行案,涌和公司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申诉、执行监督等,其违法和错误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三级法院对问题视而不见,姑息错误,盲目裁定,不顾企业死活,枉法裁定,超标查封冻结,与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政策背道而驰。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和《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条等规定了“对市场主体的诉求和举报,有关部门要畅通救济渠道,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对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滥用职权案”立案标准第6点:“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的”规定,淳安县人民法院有关当事法官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在此,受害人恳请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关注此事,依职权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查处,真正把解决市场主体的诉求和困难,特别是当其面对来自司法权等公权力的侵害而无可奈何时,为深陷绝境的民企排忧解难,纠正错误,制止和排除侵害,真正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良好的营商环境,此乃民企之大幸,法治之进步。

        该案例的发生,一方面反映了个别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存在缺陷。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需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五、思考与建议

        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市场自治的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加强法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法官的惩戒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完善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公民对司法独立和市场自治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司法独立与市场自治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关系。司法独立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保障,市场自治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基础。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市场自治的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完善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

       (责任编辑: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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