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农业水利工程水费的调查与建议
时间:2014-10-17 08:58
来源:中国经济传媒网作者:朱新山 王锡銮
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经济传媒网 讯: 目前我国农民负担中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面向广大农民收取的只有“农业水利工程水费”一项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意见较大,强烈要求尽快取消“农业水利工程水费”。
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经济传媒网 讯: 朱新山 王锡銮
目前我国农民负担中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面向广大农民收取的只有“农业水利工程水费”一项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意见较大,强烈要求尽快取消“农业水利工程水费”。对此,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就农业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依据、主要用途、收费现状及面临的困难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取消农业水利工程水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改革建议。
一、农业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现状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2008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取用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供水经营者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2、收费原因、种类及用途。从收费原因来看,供水管理单位为向用户提供用水,要建设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消耗大量的人财物;在运行过程中,要对工程进行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要通过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得到补偿,以保证供水生产持续进行。从水费种类看,主要有农业、工业、水力发电、水产、自来水厂、船闸等种类,其中农业用水收费则是广大农村干群所说的“农业水利工程水费”。从水费用途看,农业水利工程水费主要用于弥补水利工程建设、运转维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取之于农,用之于水。从各地具体情况看,由于征收单位不同,农业水利工程水费使用与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基本上是征收额部分上解县区,部分留给乡镇水利部门,部分留给灌区管理所(水库管理所)作为运行管理补偿费,部分给予代收乡镇政府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3、收费标准及征收情况。以我市为例,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执行2000年标准。2000年市物价和水利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66号令、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水价调整为:稻麦田每亩每年12元,旱田每亩每年3元,经济田每亩每年9元,池塘养殖每亩每年25元,湖荡河沟养殖每亩每年7.5元。全市稻麦田面积约为160万亩,旱田面积约为100万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约45万亩。从2012年到2014年的三年来,全市年均征收农业水利工程水费2200万元左右,实际应征数额为2500万元左右,年收费到位率在90%上下浮动。如果扣除养殖水面,只按耕地面积计算,折合为亩均实收7.2元。
二、征收农业水利工程水费面临的困难问题
农业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涉及千家万户,收费的矛盾多样,农业税取消、种田补贴发放后,农户对缴纳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更是不理解、不支持,征收难度越来越大,仅靠乡镇水利部门人员是不可能完成这一面广量大的任务。水利部门积极改革征收办法,有些是委托乡镇水利站计收,有些是灌区管理所执收,有些则是委托乡镇政府部门代收,即使如此,也是难以为继。据调查了解,本世纪初税费改革前,农户征收率达到80%以上,随着农业税的取消、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户征收率越来越低,目前不足20%,大部分靠行政摊派,由村集体筹资垫付,很多村靠举债来完成水费上缴任务,大大增加了村级集体经济负担,严重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此,乡村两级基层干部很是为难,如果不强行摊派,就保证不了水费收缴任务的完成。
三、取消农业水利工程水费的对策建议
农业水利工程水费的出台,在当时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农村形势的变化,继续收取该费不仅越来越难,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应该改变名义上向农民收取,实为村级集体负担的局面,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理由有三:
1、我国已进入“新常态”阶段,有能力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已经有了根本性转变,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水利工程水费后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以全国耕地面积18亿亩、亩均收取7.2元计算,全国每年只需130亿元。
2、农业水利工程属社会公共产品,应当由公共财政负担。农业水利工程属社会公共产品,参照世界惯例,我国已不宜再向弱势群体的农民征收相关费用,靠增加农民或村级集体负担来保障国家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转。
3、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化解基层诸多矛盾。一是化解基层水利部门征收之苦,有利于及时足额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转维护等各项经费。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控减村级债务,压缩村级事务,减少矛盾诱发因素,促进村级组织各项事业发展。三是有利于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推进农村法制进程。
作者单位:中共连云港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责任编辑: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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