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刘乙龙、樊仙妮、闪福治、张建国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合影 中国传媒联盟 据 黄河金三角 讯:山西省绛县68岁农民闪福治上访多年的土地行政官司终于胜诉了! 9月7日,当闪福治的再审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樊仙妮把这个消息告诉闪福治后,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落下了激动的眼泪,晚上整夜睡不着觉。 9月8日一大早,压制不住喜悦心情的闪福治老人专程从80多公里外的绛县古绛镇乔村来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把一副写有“助弱势护民权 合党心顺民意”的锦旗,送到主办法官刘乙龙的手上。 农民出身的闪福治老汉这起土地行政案件,经过绛县人民法院一审胜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到再经过一审胜诉、二审以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再到闪福治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最终立案再审,最后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再审,历经多年,闪福治已精疲力竭,据陪伴闪福治同来的邻居说,2015年闪福治煤气中毒险些过世。山西日报·农村版曾在2003年12月23日群众来信栏目刊登闪福治来信《我的官司还要打多久?》,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乙龙法官给了他准确时间。 刘乙龙法官告诉记者,他接手这个再审案子时,当事人闪福治早已搬离了原来的住所,按照原来案卷里闪福治留下的联络方式,根本无法通知到闪福治本人,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法院应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如果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通知,闪福治是不可能知道开庭日期的,因为这个公告只限于在《人民法院报》上刊发。这样带来的后果是该案会裁定闪福治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那么,闪福治这么多年上访立案再审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 一直以来,刘乙龙法官认为老百姓打官司很辛苦,能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绝不能草率结案!必须找到闪福治。 刘乙龙通过反复阅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情况:闪福治和第三人芦某是舅舅与外甥的关系。1997年6月19日,绛县人民政府因街道拓宽改造,与闪福治签订补偿协议,把闪福治居住的房屋进行拆除,剩下的0.23亩宅基地仍归闪福治使用。同年7月21日,第三人芦某和闪福治达成合资建楼协议,双方约定由闪福治出地,芦某出钱,建成后二人共同使用。但是,楼房建好后,芦某反悔,不想按原来的约定执行,并拿出一份1999年4月7日与闪某亮(该建楼宅基地原合法使用人)签订的无偿转让书,证明与闪福治合作建楼的这块宅基地根本就不属于闪福治。 刘乙龙说,凭他长期的办案经验,感觉芦某可能提供了虚假证据,当年中院的二审判决并没有做实体判决,仅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闪福治的起诉。多年来闪福治一直上访,其中定有冤屈,一定要把这个案子弄清楚,不能简单地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找到闪福治就成了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 为了找到闪福治,刘乙龙费尽了周折。他曾联系一审法官,没找到闪福治的电话;联系闪福治当年的代理律师,没有找到闪福治的电话;联系被告绛县国土局参与人,没有找到闪福治的电话;最后终于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打听到闪福治所在村的村委主任的电话。 刘乙龙立即通过电话询问村委主任他们村有没有叫闪福治的人,村委主任说好像有这么个人,但是不经常在家,他也没有闪福治的电话。 刘乙龙就请求村委主任辛苦一下,亲自找找闪福治,让闪福治给他回个电话。没几天,村主任给他打电话说找到闪福治了,刘乙龙才与闪福治通上电话,约闪福治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法律文书,面谈案情。 刘乙龙告诉记者,他第一眼看到闪福治时,心里特别不是滋味——人又瘦又黑又小,且格外苍老,说话声音很低,外地口音很重。一同来的邻居说闪福治原来生活在新疆,语言和内地不是很通,听力也有障碍。于是,同来的邻居就成了他与闪福治交谈的翻译 。 断断续续了解了一些案情之后,刘乙龙问闪福治这次开庭有没有请律师,闪福治说,没有钱,请不起,也咨询过,没有律师愿意代理他这样的官司。 刘乙龙明确地告诉闪福治,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非常关键,有必要请个律师,法院可以安排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代理,并把指派函和援助中心的电话给了闪福治,让闪福治去办理委托手续。 过了很长时间,刘乙龙说还没有见到律师来法院阅卷。询问闪福治是怎么回事?闪福治说,律师告诉他“开庭日期定了通知他就行了”。 听闪福治这么一说,刘乙龙马上意识到,这个律师根本没有重视这次开庭,如果就这样草草开庭,不利于查明事实,开庭效果不会太好。于是,刘乙龙又打电话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重新指派一位有责任心的律师为闪福治代理。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赵志敏主任非常重视,立即重新指派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为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援助。第二天,樊仙妮律师来到运城中院复制案卷,为开庭做全面充分准备。 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庭审前,刘乙龙多次做调解工作,均被芦某拒绝。 庭审查明,闪某亮(闪福治和芦某合建楼房宅基地原合法使用人)给芦某出具的无偿转让手续,是芦某要求闪某亮后补的,且该转让手续已被绛县公证处依法撤销,故绛县国土局给芦某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应予撤销。但从起诉期限方面讲,闪福治也许已经超过行政起诉期限。而根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运中民二终审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部分“……上诉人(闪福治)对被上诉人芦某所持的宅基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实际上当事人闪福治从没间断过向相关部门申诉。是完全依照法律规定机械地判决驳回闪福治的起诉呢,还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弱势民众?刘乙龙认为法律无情,人有情,老百姓有冤屈,相信法律,希望通过法院明判是非,解决纠纷,绝不能把弱势群体挡在法律程序门外。合议庭最终选择了后者,再审判决撤销了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绛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由绛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合议结论出来后,刘乙龙认为诉争双方必竟是亲戚,反复向芦某阐明法律后果,希望芦某履行当初的合作建楼协议,但芦也是一肚子苦水“我们家关系复杂,情况特殊,你们法院怎么判都行,反正我不和闪福治调解。” 于法于理于情,刘乙龙法官想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现实不能按照他的意愿为转移,该再审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最终以合议庭合议结论作出判决。 编后语:这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作出的再审行政案件判决弱势农民胜诉,主要是该院正科级审判员刘乙龙,尽心尽责地履行法官职责,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结果,更是人民法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真实写照。(记者 李耀武) 中国传媒联盟 纠错QQ:2230587892 (责任编辑:梦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