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是在政府草案的基础上,经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论证会,征集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区县、专家学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及市民群众的意见,十几易其稿后修改而成。整个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立法工作广听民意、立法为民的宗旨。 《条例》通篇贯穿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立法原则,从规划与保护区划、保护管理体制、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行规范,共九章九十六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该部地方性法规。
(作者:佚名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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