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强保障 避险救灾法为先
——“5.12”十周年之法律反思 光阴荏苒,十年前强震感触仍历历在目 中国传媒联盟 讯:光倒退十年,“5.12”特大地震发生当天 ,本人正在绵阳市安县(今安州区)罗浮山泰丰源酒店参加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班。因为一直有午休的习惯,但奇怪的是当天中午不知何故始终异常地清醒,心情莫名地烦燥,难以入睡。(莫非这就是人的第六感,对即将到来的特大地震有了预感?) 地震发生时,室内的桌椅突然大幅度抖动,窗户玻璃破碎,楼板剧烈振动,瞬间觉得整个房屋即将垮塌……在我跑过酒店大厅时,大厅吊灯从我身后砸下,几乎是滑背而过,现在回想,若晚零点几秒后果将难以想象…… 后来从广播中听到了“5.12”地震相关报道,才知道我们经历的是一场百年不遇、历史罕见的特大地震,在这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事件中,强烈的责任感促使我积极投身于抗震救灾中。随即我被派至市司法局负责的距离北川县城最近的擂鼓灾民安置点参与抗震救灾,这种时刻能在安置点搬一块砖、流一滴汗、出一点力……虽然微不足道,但我内心感到非常充实,这段艰难的心路历程无论现在和以后回想都是永远值得回忆和珍藏的。 施以援手,却因强震所涉法律问题辗转反侧 由于涉灾的法律问题很多,在市司法局的安排下我及时研究了我国动态应急法律体系,同时也研究了美、日等国的动态应急法律体系,结合“5.12”实际情况,于2008年6月10日撰写完成《“5.12”凸显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及其对策》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报呈有关政府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参考。 为了进一步给政府排忧解难、稳定人心和疏解矛盾,根据市司法局的安排,我率先在擂鼓灾民安置点进行免费法律援助咨询。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我感到很多涉震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有些可以解决,但有些却无法可依,特有的律师职业敏感使我开始不断用心关注、思考相关涉震法律问题——相对静态的法律能否解决动态应急的法律纠纷。 随着灾后重建的进行,国务院相关部门、省市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与政策,这些法规与政策对解决一些涉震法律问题起到了“有法可依”的作用。但却过于零散,未经过系统整理和编撰,不便于查找。为了给相关部门人员查阅提供方便,在市司法局的安排和指导下,专门组织力量,由我负责进行汇编并出版了《“5.12”特大地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一书,我自费刊印数千册免费送给各灾区,为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的依法进行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帮助。 但即使这样,仍有些问题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我们中华儿女创建了在全世界独有的“中国式抗震救灾模式”和“中国式灾后重建1+1对口援建模式”,可以说“5.12”特大地震,我们的党和政府经受住了严峻考验,而我国的动态灾害应急法律体系在本次考验中却凸显出了很多问题。 未雨绸缪,避险救灾迫切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我国的灾害应急法律体系在2003年前后开始建立,经过多年的发展,动态应急灾害法律体框架基本形成。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应对灾害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及问题,如民众对灾害思想准备不足、缺乏防灾减灾知识、预警机制较差、自愿者队伍管理不完善、宪法在应急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功能尚未完全体现、灾害应急单行法制的缺陷明显、现有动态应急法律体系重原则性轻实操性等。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着力破解灾害突发事件法律体系不完善的这个难题。 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国家战略的今天,作为一个自然灾害频发之国,我们应高度重视动态应急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灾害应急法的建设进程应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构建一个机制体制互相支撑配合的完整体系,各社会主体密切参与合作的治理框架。在应对灾害时,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法治理念指导和约束各行为主体,不断提升我国灾害应急能力水平。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尽快完善宪法在应急法律系统的根本法功能;二是尽快完善我国动态灾害应急法律体系,并逐渐完善各层次各领域的应急法律规范及配套制度;三是不断增强我国灾害应急法律体系执行力;四是在灾害应急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和保障公民性原则,真正做到“未雨绸缪强保障,避险救灾法为先”。(作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任小军) (责任编辑:海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