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新疆】讯:“鉴于你营业所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你所罚款二十万元,限你所于2017年9月3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当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员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县东大沟营业所宣布罚款决定书时,该营业所的工作人员露出惊愕的表情。 原来这是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县东大沟营业所工作人员拖延执行违法行为宣布罚款决定。2017年9月15日,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两名执行员赶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县东大沟营业所办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冻结存款扣划业务。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该营业所工作人员要求执行员出示相关证件,执行员按照营业所的要求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后,该营业所的工作人员另提出执行员出示身份证的不合理要求。在执行员告知该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出示私人的身份证件后,该所工作人员又以法院扣划存款需要营业所主管审批签字,而主管不在为由拖延不予办理。
在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反复向该所工作人员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近三个小时后,该营业所工作人员才办理了扣划存款业务,办理存款扣划时间仅用了10余分钟。该营业所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发生。 在此告诫,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行为受国家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任何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恶意阻挠、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的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黄友恭 朱兆梁 报道) (责任编辑:海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