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5月25日讯 (YMG记者于杨 通讯员张夏)海阳14岁的于某在网吧上完网后,一时兴起抢了同伴的钱。于某的母亲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于某近日依法被判缓刑。 案发于2014年1月。当时还不满15周岁的于某在海阳市区一网吧上网,在这期间认识了张某。通过交谈,于某猜想到张某身上可能有钱。于是在离开网吧时,于某提出让张某骑电动车送自己一程。行至一小树林处,于某便张口向张某要钱。张某说没有,于某便以自己身上有刀相威胁,逼张某交出了身上的7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之后,于某将自己的电话号码给了张某,让他三天后到此地拿钱,又叫张某骑电动车送自己至海阳汽车站。随后张某报警,于某很快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 得知于某出事后,其母亲非常着急,于是前往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哭泣着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原来,于某家庭情况十分特殊,父母刚离婚,孩子几乎没有人管。 考虑到于某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有丰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验的丛占臣律师为其代理案件,从侦查到起诉,介入该起案件,为于某提供法律帮助。 接到中心的指派后,丛律师约见了于某的法定监护人于某的母亲了解情况,之后按照法定程序会见了于某。案发时,于某还在上学,其家境困难,父母离婚,虽房子判给了于某的母亲,但却无法居住其中,这对孩子的监管不利,加之经济上的拮据,律师认为这些条件对孩子的成长影响很大。 2014年3月,海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于某提起了公诉。律师进行详细阅卷后,对照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对本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于某仅是语言上的恐吓说自己身上有刀,但并没有出示,在得到钱财后,于某还主动把自己的电话号码留给了受害人,并未刻意隐瞒自己的姓名,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伤害和严重后果。另外,于某是未成年人,案发时还不满15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当时涉案金额也并不大。而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鉴于此,考虑于某犯罪时年龄小、动机和目的简单、主观恶性较小,并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并且在刑拘后,于某能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律师在法庭上为于某作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 而后,律师的意见被采纳,当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