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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云:南宁中院法官判我房产案不公质疑人情案

时间:2014-02-22 14:15 来源:赣江新闻网作者:张三 郭金平
广西南宁素有“绿都”之称,这里独特的亚热带气候和与东南亚的贸易环境。因此,这块风水宝地也吸引了众多“区外人”到南宁投资。来自福建省的刘建云女士就是因为看中了这一点,所以也千里迢迢跑到南宁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上涨,刘建云决定卖掉房屋再做其它投资,可就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一不留神上当受骗,

中国传媒联盟 据 赣江新闻网 讯:

 广西南宁素有“绿都”之称,这里独特的亚热带气候和与东南亚的贸易环境。因此,这块风水宝地也吸引了众多“区外人”到南宁投资。来自福建省的刘建云女士就是因为看中了这一点,所以也千里迢迢跑到南宁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上涨,刘建云决定卖掉房屋再做其它投资,可就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一不留神上当受骗,导致自己走上了“马拉松”似的房屋买卖经济纠纷。可令她难以置信的是,本来简单明了赢的官司南宁市青秀区胜诉,而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输!她不服,不服的背后她认为法官判案存在玄机的人情案。

刘建云当初和田淑云签订的买卖合同

  刘建云接受媒体采访时无奈的说:“我倾尽全家资金,又借了一些钱在南宁市青秀区商业气息非常浓厚的金源现代城买下两套房子。2009年由于房价上涨,我想将这两套房屋出手转让,于是,在10月14日与田淑云、南宁市旺角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将青秀区金源现代城的两套房产卖给田淑云。然而,由于田淑云一直未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银行由于田淑云的资信原因未能受理其贷款申请),也未按约定支付首期房款,致使我与田淑云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下去。虽然,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田淑云方,但是,她恶人先告状,将我起诉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解除我与田淑云及南宁市旺角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三方订立的《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刘建云返还田淑云的购买房屋款69万元。由于田淑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就是这样一起事实非常简单,案情也不复杂的案件,二审的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做出了颠覆性的判决:判令我和旺角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30日内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田淑云的名下。”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

  据刘建云讲,当她“收到南宁中级法院的判决,简直就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当时就懵了!明明自己的房子,就这样被判没了?不但自己买的房子没了,而且,房子一直到现在都在我名下,但是房租却由田淑云占有。到现在将近三十万啦!哪有这样判的?这是什么法官?我就不明白青秀区人民法院对事实调查的很清楚,判的也没问题,田淑云上诉怎么就能改呢?到底有没有天理呀?”刘建云悲愤的对记者说。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二)

  为了弄清背后的故事,后来刘建云就开始申请再审,开始自己调查其中的缘由,最后突然搞明白了,原来是办案法官的问题。刘建云为何说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问题呢?有何依据?

  “后来我了解到跟我打官司时田淑云在南宁郊区有个男朋友,叫王美活,他告诉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我们案子的法官收受了田淑云的钱才导致我败诉的”刘建云说。

  按照刘建云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约谈了王美活先生。王美活告诉记者:“田淑云是他的前任女友,田淑云和刘建云的官司从一审开始到二审结束他都很清楚。可以说诉讼活动、给法官送钱等等每一件大事他都是有他亲自策划、实施。”据王美活讲,他和田淑云在一起时,田淑云每天的日程都是他安排的,只是后来由于矛盾纠纷他与田淑云分手。

王美活提供的证词、证言

  王美活接受记者采访时递给记者一份由他签名的书面材料,他在书面材料中这样表述:“在中院的审理过程中,为了胜诉,田淑云用信封包五万元现金由中间人龙美英、周律师送给审案的高某某。送的时候都是我和她(田淑云)一同前往,该款送的时间是(二审)判决书出来前半个月左右”。

  这样一来,刘建云突然明白了,她终于知道自己官司输在哪里,她的房产纠纷案中确实有一个办案人姓高,叫高翔宇。

  据了解,刘建云女士与田淑云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二审中级法院在庭前通知,该案合议庭有谭国维、高翔宇、袁慧环和书记员李彬组成。根据二审代理人庭后证实,开庭当天,审判长谭国维和代理审判员袁慧环并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庭审法官只有一人,就是王美活说收了田淑云五万元钱的高翔宇。

  律师认为,面对这样开庭,明显违背了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庭或从事与该案庭审无关的活动的法律规定。另外,刘与田的案件二审判决事项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

  从判决书上我们不难看出,田淑云一审起诉时诉讼请求是;(1)判令刘建云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田淑云名下。;(2)判令旺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服务义务。当时刘建云反诉请求是:(1)判令解除《房地产买卖经济合同》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田淑云所支付的6万元定金不予返还。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了田淑云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刘建云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理由是: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必然导致买房必须房屋过户卖方的法律后果,其成立条件必须买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银行贷款并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本案中二审法院却判令田淑云可以用现金而非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而且其付款义务在刘建云房屋过户后,这显然和《房地产买卖经济合同》内容不相符。既然如此何来履行合同一说?

  就此事件,记者咨询了我国著名维权律师,法学博士张志勇。张博士指出:“如果南宁中院某些法官收了一方诉讼当事人的钱,就意味着司法公正底线失守,很可能导致案件受理过程中程序出现问题。程序违法必然会出现,实体就不能保证公正。”

  据张博士讲,我国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将告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如果法官说黑就是黑,说白就是白,百姓有冤向谁诉?如果法官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官违法乱纪办案,枉法裁判要不要下岗,谁来监督承办,如何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是公民保障自己权利最后一道屏障。法官作为纠纷最后的仲裁者,徇私枉法必然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和法律的权威,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忠于法律,职业活动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律秩序,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公信力就是民众的信任与依赖。我国司法改革价值取向“法治社会,法律之治。”人民法院是法制的守护神,落实法治原则理念的重要机构。

  在本案中,司法权缺席的语境中谈论法治或法律的权威是多么的荒唐。我们期待的是刚性的制度,法官公正无私的职业操守。毋庸忌言,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机,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而且很大程度上已动摇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习近平总书记新年伊始,不止一次的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确实保证司法公正敦促加大力度,不能使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必须保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到底,清除司法队伍的害群之马。

  法院是反腐制度建设的中坚力量,必须担当反对腐败,实现公正的重任。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廉政自律。司法公正是社会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最后一道屏障遭失守,伤害的不单是法院、法官的形象和声誉,而是公民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漠视。后果是不堪设想。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也是刘建云和每一位渴求司法公正的人们的期盼。来源:经济与法制 作者:张三 郭金平

来源:赣江新闻网
http://nccbj.cn/a/fayuanluntan/20140222/2960.html

(责任编辑: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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