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刘建云女士在广西南宁因买卖房产被骗,本想找个当地的律师来替自己辩护,可万万没有想到她找的这位律师利用当地跟法院的某种亲密关系,吃完原告吃被告,导致受害人刘建云进了“贼窝”再进“狼窝”!使本来赢的官司转变成步步败诉。据刘建云讲诉,这位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就是原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林。
南宁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出律师赵春林新的律所单位
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势头都十分强劲,广西南宁无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居住环境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这里吸引了大批外来投资者到当地发展或定居。 福州的刘建云女士就是准备到南宁投资定居的一员。于是刘建云倾尽所有,在南宁买了房。不想她的这购房行为却陷入了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更荒唐的是这场骗局的制造者田淑云又将刘建云告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于是,刘建云委托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林代理此案,赵春林是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执行主任。在代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刘建云认为赵春林吃完被告吃原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并且对她存在误导、诱骗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刘建云和原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林签订合同 刘建云说:“赵春林律师在未经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诱骗我支付额外费用10万元。2010年10月18日,赵春林接受我的委托,作为我与田淑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我在当日与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诉讼过程中,我多次联系赵春林,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但律师赵春林均以法院尚未判决予以答复。2011年下半年,赵春林告诉我他能够保证一审案件胜诉,但要求我额外支付10万元现金用于向一审法院(青秀区法院)的法官送礼。我因求胜心切,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于是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答应了赵律师的以上要求,于2011年8月16日将现金10万交付赵春林,而赵春林也向我出具了一份《收条》。此后,案件果如赵律师所言,基本上取得胜诉,所以赵律师也未向刘建云退还以上费用。”
证人证明
此后,由于田淑云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刘建云仍然委托赵春林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仍然和一审时一样为3万元,但赵律师和刘建云商量,称为了免交税收,合同只体现1万元代理费,发票也只开1万元,其余支付现金,他不开票,对此,刘建云因有求于赵律师,并未表示反对。
然而到了二审审理的后期阶段,赵律师又再次要求刘建云按一审时的做法那样,向他另行支付10万元给他用于向法官送礼,但刘建云因个人经济原因,已实在支付不起该费用,为此这次没有答应赵律师的要求。此后,刘建云于2012年3月14日接到赵律师的电话通知,称他已收到二审判决,结果是全面败诉。由于二审败诉,刘建云失去了自己的房屋,因此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据田淑云的男友王美活证实:田淑云为了案件在二审能够胜诉,田淑云出封口费收买对方律师(赵春林),就是由于赵春林的帮助,田淑云二审才会胜诉。 刘建云说:“赵春林把我害苦啦!他告诉我二审没问题,由于对他的信任,二审开庭我都没参加,结果赵春林勾结田淑云,导致我二审败诉,坑得我血本无归。”
证人向南宁市检察院提供的自诉证明材料
就赵春林律师的上述行为,刘建云咨询了法律专家。专家认为,按照如果刘建云所述情况真实,刘建云二审败诉与赵春林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直接的关系,而且赵春林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
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5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法》第48条: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可见赵春林额外收取刘建云10万元现金用于给法官送礼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和行业规章的规定,且数额巨大,应当予以处罚并退还本人上述费用。证人许世英、张贵卫在2012年4月7日出具的《证明》中证实,2011年11月,他们陪同刘建云去谦行律师事务所签委托合同,聘请赵春林为刘建云二审诉讼的代理律师,双方谈的代理费是3万元,赵春林提出为了少交税,委托合同上只写1万元,当时,刘建云付款是3万元。很明显,赵春林律师存在多收费少开发票的偷税漏税行为。且对于10万元现金的去向,赵春林所述是向办案法官送礼,那么赵的行为就是贿赂法官,构成行贿罪。
1、根据刘建云的陈述,赵春林是在事先知晓一审结果或签收一审判决书后,故意向刘建云隐瞒已经胜诉的真实情况,而与刘建云订立所谓“风险代理协议”,来骗取刘建云的10万元款项。田淑云诉刘建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记载时间为2011年3月7日,
但赵春林收到一审判决后,仍以法院尚未判决来答复刘建云的问询。可见,赵春林律师是早就知道判决的结果刘建云胜诉,或者在当时根本就已经签收一审判决书的情况下,却仍然与刘建云协商收取额外费用10万元,称用于给法官送礼,来保证一审胜诉。因此,其存在明显的诱骗和欺诈的嫌疑。
2、二审判决后,刘建云从其他渠道又意外得知,赵春林律师在代理本人的二审诉讼期间,又违反相关规定接受刘建云案对方当事人田淑云的委托,作为田淑云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人为田淑云提供法律服务。赵春林如此行为,就是俗称的“吃完被告吃原告”。
3、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的第三项,即“同意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而本案中,本人于田淑云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赵春林律师既作为刘建云的二审代理人,同时又作为田淑云的刑事案件辩护人,当然会在维护本人利益方面产生不利影响,赵春林律师在代理刘建云案件,在二审审理时确实做出了对刘建云不利的代理行为。
证人王美活的证言足以说明,赵春林收其诉讼代理案件的对方的好处,其行为远远突破了执业律师的道德底线,丧失律师执业操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大力弘扬正能量的当下,赵春林之行为必须受到惩治,其本人也要为此付出代价。
无论是在诉讼中,还是在诉讼之外,律师是一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且律师只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现代诉讼制度赋予律师的职责是促进公正、而不是执掌公正。刑事诉讼也是要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来寻求和达成最大的公正。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就赵春林吃完原告吃被告一事足以引起广西律协的高度重视和调查,能及时公布并给公众和法治一个说法,同时也给律师行当的职业形象和声誉一个说法。律师的职业形象不在其他,而全系于律师自身。(文图:张三 郭小宇)来源:经济与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