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见习记者/王子威 记者/罗丽娟) 10月2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众镇黄明兴“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人黄明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数人经济损失共计103918.11元,驳回原告数人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明兴没有表示是否提起上诉,但拒绝在宣判笔录上签字。 据了解,2013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明兴吸毒食品后携带砍蕉刀、界纸刀和剪刀各一把到中山市民众镇上网村被害人杨某文家中,以找杨某文为由,强行将杨某文一岁的小女儿小思(化名)抱至北则五街30号门前,经被害人陈某好等人劝说后将小思(化名)放下,陈某好拉小思(化名)离开时,被告人黄明兴突然用砍蕉刀猛砍小思(化名)头部及被害人陈某好面部、头部,致小思(化名)当场死亡,陈某好受伤。 被告人黄明兴又到上网村北则六街,找到在该处打麻将的被害人杨某文,持砍蕉刀连砍杨某文头、面部,被他人制止后丢弃砍蕉刀逃离。随后被告人黄明兴又来到浪网大道被害人周某娇家中,用周某娇厨房内的菜刀猛砍周某娇及其怀中二个月的婴儿小军(化名)头部,致小军(化名)当场死亡,周某娇受伤。作案后,被告人黄明兴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小思(化名)、小军(化名)均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好、杨某文、周某娇损伤已达轻伤。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黄明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大,其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明兴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文等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民众“杀婴案”主犯黄明兴判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