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座谈会上,与会者就“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前瞻”、“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创新”等问题展开讨论,多位学者认为,落实税收法定意义重大,税收立法权应逐步收归全国人大。 据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高度强调财税体制的重要性,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贾绍华表示,在依法治税方面目前“还远远不够”,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有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 贾绍华认为“这种授权容易产生腐败”。他说:“我个人认为应该把税收的立法权逐步收回到全国人大,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在这个事情上不能够再犹豫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今年初以来,有人大代表提出“设税权”回归人大,社会各界纷纷响应,此番三中全会的公报明确提出要完善立法,相当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对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呼声的积极回应。财税领域既关系到政府间权力划分这样的宪法性事项,又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当然应当坚持法治思维。他说:“当然,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步伐应该稳健一些,首先可考虑在完善税收制度时,通过人大立法形式制定新税种法,之后适时修改现行低位阶税法规范,不失时机地将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张伟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