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 据 法律与生活资讯网 讯: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高速发展,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也进入高速发展期,已经成为广大驾驶员开车出门第一选择,但伴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行人上高速违法行为也越来越突出。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多起因行人上高速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如何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成为全体高速民警的第一命题。在此,笔者集合大队辖区浦建高速泰宁和建宁路段就高速公路行人上高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经常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群体 结合日常勤务工作,对“上高速公路的行人”这一特定群体进行细致地观察总结,笔者将该群体划分为八大类: (1)高速公路附近居民:这类人包括高速公路沿线的村民、社区居民、学校学生等,为了方便自己和玩耍等原因全然不顾安危走上了高速公路。 (2)乘客:这类人其中有部分是指高速公路附近居民,但主要说的是一些为了方便打车而走上高速公路的人。 (3)精神失常者:这类人群有着行为不确定、劝导难度大、攻击性强等特点,包括一些老年痴呆病患者。 (4)高速公路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包括服务区工作人员、养护作业人员及上班地点在高速公路内的人,如九景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这类人主要是本单位缺乏监管,甚至有些单位对交警部门的提醒反感和不理睬,认为交警是在“不给面子”“推卸责任”。 (5)流浪者和误入高速公路人群:这类人群有别于精神病患者,他们意识清楚,在民警的劝导下,大都能立即改正,迅速离开高速公路。主要是身无分文或迷失方向且不懂高速公路安全知识的人群,包括学龄前儿童、醉酒者。 (6)拾荒者:这类人也都是高速公路附近的居民,但都是因为家境生活困难而上高速公路检拾水瓶等生活垃圾人员。 (7)故障、事故车辆驾乘人员:在巡逻中会时常发现,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后停在高速公路上,驾乘人员会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走动。 (8)其他人群。 二、行人上高速的发生原因 长期以来,各级高速警察部门对行人上高速一直保持着高度的重视,也采取了集中整治行动、强化社会宣传、加强查纠力度等措施,然而这一现象却一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各地同行均给出了细致的意见和看法。 (一)主观原因 1.行人思想上认识不够,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即使知道“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但认为这没什么,自己只是在走路不可能是违法,就算违法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所以导致民警在劝说时遇到了相当大的阻 力。 2.侥幸心理在作怪,认为自己能够掌握分寸,可以看到车辆就轻信自己能够安全通过,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等。这类人一般看到巡逻车时都会主动的走出高速公路,但巡逻车走后又会折返回来。 (二)客观原因 1、规划不善致基础设施不全。这是行人上高速现象发生的主观也是主体原因。高速公路的修建,将不少村庄和农田一分为二,对高速公路沿线村民的生活、生产造成了实际影响,虽然作为配套设施,高速公路上修建了不少横跨天桥共村民使用,但这些天桥普遍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分布乱,有的天桥甚至自建成以来一直无人使用,而有的天桥因为经常使用已经早早的出现的损坏,明显在当初规划时并没有根据实际使用人口进行科学布设;二是质量差,可能是建设方对待高速公路和配套设施的态度不同,几乎所有横跨天桥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诸如桥面狭窄、遇雨水天气泥水积塞等,更有天桥甚至简陋到连护栏都没有,安全隐患突出。基础设施的不全,最直接的结果是导致横跨天桥如同鸡肋,村民往往自然而然“冒瞬间风险、图一时方便”。 2、警力不足致查纠力度不大。这是行人上高速现象发生的客观原因。就笔者所在大队而言,全队13人,除去非一线岗位仅有6人管辖着全长96公里的高速公路,严重的警力不足导致了对于行人上高速这种具有很强突发性的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不大,至今,我们仍然在查纠行人上高速的过程中听到当事人表示是第一次见到高速警察,第一次因走高速公路被警察教育。这并非民警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力度不够,而是警力的不足局限了查纠的力度的效果。村民但凡一次行走、穿越高速公路而无人管理,下次就能很快形成上高速的习惯,这也是行人上高速多发的原因之一。 3、立法不严致违法成本不高。这是行人上高速现象发生的客体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高速警察对行人上高速当事人一般都是给予警告,对行人给予罚款处罚的执行存在实际困难,这一点并非高速公路独有,如同地方交警对行人横穿马路实施罚款的措施,不仅执行难,而且还会受到市民及媒体的负面评价。由于这些原因,行人上高速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简直是低到了“零成本”,高速公路沿线村民面对一路之隔的目的地,横穿过去就是节省绕行的麻烦,就算运气不好被警察抓住了,最多也就是一顿批评教育,如此“划得来”,何乐而不为呢,也许这就是当事人的心理。这么说虽然有些调侃的意味,但诚然,没有强制力约束的法律法规,是无力的。 三、行人上高速的治理对策 (一)“以点带面”展开阵地宣传。笔者所在大队在长期的工作对村民上高速违法行为摸索出一套“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在对行人上高速进行常规的带其离开、批评教育、照相登记之后,大队详细记录当事人所在村组,并于一周内联系其所在村委一级,针对该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由村委会牵头组织,民警多携带宣传挂历、宣传提示卡等实用性宣传品前往,宣传过程中首先讲解行人上高速的危害性,随后合适的点名本村何人实施了这种危险行为,最后发放宣传品。 这种工作方法一方面改变了以往严肃的批评教育模式,变的让群众更易于接受;另一方面,由于有村委会的组织,以及有实用的宣传品发放,主动前来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村民人数大大增加,宣传面扩大。更为重要的是,在宣传过程中点名行人上高速违法行为人,使得当事人感到在同村人面前“丢了面子”,付出了行人上高速违法行为的名誉成本,这往往比一对一的批评教育甚至是罚款更为有效,同时,由于反面典型的树立,参加宣传教育的同村其他人也会更加约束自己的行为,宣传教育或者说是处罚的效果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 (二)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查纠力度。针对警力不足查纠力度不大的问题,笔者认为,短期内增加警力是不现实的,应转变思路,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填补警力空缺。 目前,我省已经有部分高速公路安装了全程监控系统,有的大队也已经有了运用监控系统发现行人上高速违法行为的先例,笔者认为,仅发现是不够的,而是要落实到处罚上来。虽然我们不可能为一起行人上高速而运用录像分析、嫌疑人锁定等重案要案的侦查手段,但我们可以在高速公路沿线居民集中的村庄设置一块告示牌,将穿行、行走高速公路的违法照片公布出来,并在告示牌另一侧配以行人上高速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说明,或者粘贴典型案例图片之类的警示宣传教育作品。这同样也是一种名誉成本的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村民的议论和猜测中往往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效果往往比民警现场批评教育的效果要好。 (三)完善设施建设,强调合理规划。如前文所述,很多高速公路的修建都将一个村庄一份为二,村民的生产生活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原本作为弥补这些影响的横跨天桥存在着数量少、布局不合理和质量差等问题,导致了这些天桥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也是造成行人上高速现象多发的原因,对此,不仅交警部门需要加大投入外,社会各界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完善方面应强化规划,一方面是要加强高速公路修建时的规划,由政府把关、施工监管部门敦促,将高速公路横跨天桥的建设和布局作为审批的内容之一进行严格的实地勘察,确保布局合理,同时在验收时,还应该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横跨天桥)进行同步验收,确保质量过关。当横跨天桥设置合理、通行条件良好,能切实起到解决村民出行不便的作用时,村民自然就没有冒险穿越、行走高速公路的必要了。 (四)调动相关职能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 1、高速公路收费所:加强与高速公路收费所的沟通,由收费稽查人员负责禁止上高速公路的行人、摩托车、自行车等的劝阻力度,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 2、地方公安派出所:对于沿线不法村民破坏隔离防护网的行为,交警部门要主动会同沿线公安派出所加大打击力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 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高速公路养护部门: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养护的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禁作业人员走出警戒区等。同时,加强对路面的保洁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杜绝拾荒者有利可图的想法。 4、高速公路监控中心:在目前交警管控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监控中心的设备资源,由监控中心负责监控。遇特殊情况,可以在第一时间通报交警或路政处置。 5、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明确落实行人上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是高速公路公司及其路政管理部门。高速交警部门大力配合,与路政交叉巡逻或联手巡逻,形成联勤工作模式,以期真正达到有效管控的目的。(作者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 叶廷地) (责任编辑:梦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