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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速公路:洒落条石酿惨祸 三死二伤无赔偿

时间:2013-11-21 08:49 来源:人民网四川房地产作者:人民网四川房地产
北京2013年10月20日讯:据死者家属强烈反应:2013年7月12日22:30分左右,辽宁省鞍山市的高速路上发生了一起导致三死两伤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原文链接:http://law.cyol.com/content/2013-11/13/content_9294428.htm

北京2013年10月20日讯:据死者家属强烈反应:2013年7月12日22:30分左右,辽宁省鞍山市的高速路上发生了一起导致三死两伤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然而就是这样一起高速管理部门未尽及时清理路面和管理严重失职的责任事故,却时隔近四个月死者家属至今没有得到赔偿!据当事人介绍,这是鞍山高速管理处、鞍山高速交警支队当值人员不作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希望新闻媒体早日介入,如实报道,公告天下,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高度重视和全国广大网民的鼎力支持,尽快还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

条石洒落酿惨祸

2013年7月12日22:30分左右,夏广波驾驶自家吉EF2969马自达轿车由鲅鱼圈返回吉林通化途中,在行驶到鞍山路段93km/h,路面突现大量条石(公路两侧用的马路牙子),因夜间视线只有50米左右,所以当看见条石时,而且条石占据了整个一、二、三车道,在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后,仍不可避免的和条石发生碰撞磨擦,并导致车辆发生火灾爆燃,事故造成驾驶员夏广波重度烧伤,副驾驶李树林轻度烧伤,后座于博(23岁)、于浩(28岁)、赵珍(29岁)三人活活烧死在车内的人间惨剧。

经过高速交警调查,高速公路上的条石是辽A5518W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聊A518W挂号华宇达牌挂车洒落在路上的。据前面出事车辆司机介绍,在夏广波所开车辆出事前就已经有6辆车发生了事故,但鞍山高速管理处和鞍山交警始终没有及时到场清理路面,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造成三死二伤的重要原因。

三死二伤无人管

但接下来的事情却令所有的死者家属始料不及和无比愤慨。

事故发生后,2013年7月13日早上4时许,死者家属到鞍山高速管理处和交警队了解事故发生的起因和伤者的救护情况,但一直没有人接待。直到第三日(14日),鞍山高速管理处的曹处长才在会议室接待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要求了解此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意见,曹处长称陈杰处长已经得知此事,下午一点会接待受害人家属。

14日下午两点,鞍山高速公路管理处的陈杰处长告诉死者家属,7月12日发生的事故由他来全权处理解决,但当死难者家属问到管理处解决方案和就奔丧家属食宿等问题时,陈杰称这些事他解决不了。既然是全权解决,那又为什么解决不了呢?很明显的推诿搪塞,把死者的问题当儿戏!

15日下午三点,鞍山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刘副局长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没有任何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1个半小时没有清理条石的责任应该去找高速交通管理大队,而不是高速公路管理处。而死者家属经过了解认为,事故是因为条石洒落在高速公路上才发生的,而且还有其他司机证明,证据确凿,高速公路上的车既然交纳了过路费,就有享受安全通行的权力,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酒驾、超速等任何驾驶不当行为,由于高速公路管理处没有及时巡视和清理高速公路车道内的条石,造成驾驶员夏广波车辆发生“被”碰撞起火,烧死3人,烧伤2人,车辆报废的重大事故,是典型的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鞍山高速公路管理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6日,当死者家属再次要求就死者的处理问题进行商谈时,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高速公路管理处陈杰却提出了令人无法想象的条件:“死者家属代表由陈杰来确定,第一,不许于博的父亲来谈处理事项,第二,不许有处理交通事故经验和法律意识而其他人只能是在下着雨的院中等候,一律不许到他的屋内避雨。这种工作作风令在场的交警队干警、派出所的警官都十分不满,真的不知道这个为民解忧的陈杰处长是怎么想的!更令人可恨的是,当死者家属问这件事什么时候能有结果,陈处长说:“这事我不管,你们乐意上哪去上哪去。”

 

处理事故中翘着二郎腿的陈杰处长

事故认定书起争议 交警被疑乱收费

2013年7月26日,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裁定:高龙驾驶的车辆因洒落条石在高速路上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夏广波驾驶的机动车因瞭望不周、未及时发现洒落在车道内的条石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鞍山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未及时清除洒落在行车道内的条石是事故的次要原因。知道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后,夏广波感到甚是郁闷,他称:“车灯所照的距离一般都在50米到100米左右,当自己发现路面有障碍物的时候,虽采取了刹车和紧急避让,但无奈几个车道上都有条石,实在是避让不及,才造成事故发生,自己已经尽到了自己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而鞍山高速公路管理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夏广波提出行政复议。但令人不解的是,8月2日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夏广波和高速公路管理处提出的复议均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此,死者家属也诉说了交警队的种种可疑行为:交警队在事故认定过程中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是公然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规范的行为。而且在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还拒决当事人查阅事故证据材料,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更可恨的是,有交警队干警称:“就是我们错了,你们也处理不了我们。”

更让夏广波、死者家属没有想到的是,鞍山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和高速交警不但相互推诿,不给解决赔偿问题,交警李某反而向死者的大伯于德水索要了7万元所谓的司机“保释金”,钱款打到李某个人账户,却只给打了一张白条,明显的违反了有关保释规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收费是有问题的,且不说费用是打入个人账户存在违规行为,就“保释金”缴纳的主体就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需保释,是不是人保更为合适?

从死者家属提供的交款凭条可以看出,该支队收取了死者家属于德水(死者家属的大伯)的7万元现金,后来给予的解释是丧葬费。这种解释是否令人信服?丧葬费应该是由肇事方来承担,怎么会让死者家属来承担呢?从凭条上可以看出交款人为于德水(死者家属的大伯),肇事人为夏广波,而即使是夏广波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也不应该由于德水来交纳7万元的丧葬费啊?还有高龙、高速管理处为什么没有交呢?即使是丧葬费,为什么时间过去了三个多月,死者家属还没有领取到这笔费用。

从7月12日截止到10月24日,事故已经发生已近四个月,仍没有得到处理。是不是乱收费乱作为?辽A5518W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聊A518W挂号华宇达牌挂车车辆是否超载?致使事故发生的责任能否倒退追责?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为什么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死者家属何时能够得到赔偿?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为什么拒绝死者家属查阅案件证据材料?为什么不公布因条石洒落发生的7起交通事故(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的车辆信息?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究竟该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呢?本报记者将深度跟踪报道。

本文来源:

中国网 http://henan.china.com.cn/news/2013/1113/16508.shtml

青海新闻网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3/11/13/011232720.shtml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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