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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检察机关“运用”两个机制”查办全省首例虚假诉讼案

时间:2017-06-06 14:55 来源:中国传媒联盟作者:樊亚 赵银熙
中国传媒联盟 讯(樊亚 赵银熙)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自己捏造“劳务合同纠纷案”,邀请亲友同乡做假证据,将自己作被告告上法庭,之后再有“帮凶”将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款35.4万余元转交
      中国传媒联盟 讯(樊亚 赵银熙)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自己捏造“劳务合同纠纷案”,邀请亲友同乡做假证据,将自己作被告告上法庭,之后再有“帮凶”将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款35.4万余元转交自己据为己有。

      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刘艳系列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艳、李同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刑罚。该案系“刑九”实施后,绵阳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内部一体化办案机制”和外部与“公安机关配合协作机制”查办的全省首例虚假诉讼案件。
 
      制造假证骗取工资款

     2010年3月,刘艳以“达县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江油市重兴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恢复重建项目工程,与江油市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某建筑公司与刘艳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实行内部责任制发包给刘艳,某建筑公司提取2%的管理费。

      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兴乡政府向某建筑公司拨付了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即向刘艳全额支付了相应款项。工程结束后,刘艳便找到了未在重兴乡工地务工的亲友、同乡李同及何志等22人,以“拖欠民工工资”为由,制作工资表、欠条、出勤表等虚假证据,以某建筑公司、刘艳为被告,于2012年7月16日到江油市市法院起诉。

      该系列“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刘艳支付22位原告的工资款354369.3元,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了刘艳银行账户上的5939.96元,其余款项均从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上强制执行。领取执行款项后,李同等6人将钱交给了刘艳。
 
      专案组抽丝剥茧调查取证

      2014年底,某建筑公司到绵阳市检察院控告该系列案件为虚假诉讼。由于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且人数较多,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从民行、反渎、反贪、侦监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召开会议专题会议,分析研判落实侦办方案。

      为了深入调查此案,办案人员调阅了原审诉讼卷宗近50卷,对案件疑点一一分析,讨论决定了初查方向。2015年春节正月十五之前,民行处处长顾万彬就带领专案组前往达州,找到了22位民工中的一对夫妻,经过一个下午的询问,他们承认是受刘艳的指使所为,继而一次为线索突破口,使此案案情在4天之内清晰明显。随后,办案组人员找到刘艳的大哥,经询问后彻底了解到案件的原委。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案组人员通过对案件部分原告进行询问,了解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和诉讼证据,比对案件当事人的签名,并对其宣讲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突破其心理防线,案件大部分原告承认了自己未到江油重兴乡工地务工,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实为受刘艳等人指使。
 
      全省首例虚假诉讼案定罪

      历经半年多时间,绵阳市检察院专案组人员询问涉案当事人30余人次,询问案涉工程乡政府和各村工程负责人、案件代理人等证人20余人次,查询了法院执行情况和案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经过调查,绵阳市检察院确认,本系列案件为虚假诉讼,对民事部分以李同、何志等8原告的民事起诉系虚假诉讼为由,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对刘艳等人已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绵阳市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于2015年4月移送至绵阳市公安局。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刘艳、李同以虚假诉讼罪作出有罪判决,判决被告人刘艳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李同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顾万彬表示,由于近年来虚假诉讼较猖獗,为了有力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在市检察院的推动下,全市“公检法”机关建立了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工作协作机制,本案充分运用了“内部一体化办案机制”和“外部与公安机关配合协作机制”,让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公检法”3家高效衔接有力配合,从而使此案得到高效办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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