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联盟 据 黄河文明网 山西报道:近年来,山西省阳城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指导下,秉承“亲民阳检、业务阳检、文化阳检、效能阳检”的价值理念,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坚持把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化解矛盾贯穿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始终,积极开展立案监督、执行监督和审判程序监督工作,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努力打造“阳光民行”,做百姓的坚强后盾。在全方位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同时我们尤其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监督效果。今年,我们针对县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以及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共发出检察建议17条,所发检察建议做到了件件有回复,条条有成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转变监督理念,着力打造特色亮点工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来,阳城县检察院在紧抓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丰富内涵的学习不放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学习、领会与研判。围绕本次修法对民行检察监督格局的重大影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今后一段时期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总体形势与工作重点。经研究认为,由于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前置程序”的影响,县级院诉讼结果监督案件数量必将大幅度减少,当前一段时期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将监督重点尽快从以诉讼结果监督转向诉讼过程监督、执行监督,从以抗诉为中心转向对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为中心上来,并结合本院的办案实际,提出了打造以对人民法院与审执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违法情形与违法行为监督为特色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工作新目标。 二、细化监督层次,提升民事诉讼全程监督效果 针对民事诉讼中的不同情况,阳城县检察院细化监督层次,真正实现对民事案件诊脉看病,对症下药。 一是对审判程序轻微瑕疵的案件,该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促使审判机关主动纠错程序,让“正义”不再“迟来”。在与人民法院的关系上,既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规范运作的建议,实现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又要注重自身处理纠纷,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在监督中寻求配合,在配合中寻求和谐。对审判程序轻微瑕疵的案件,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研判,通过检察建议及时向审判机关提出,力争在审判过程中使程序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更正,把正义及时准确运送给双方当事人。真正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管理的作用,实现“效能阳检”的价值理念。 二是对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建议法院重新开庭,纠正错误,实现公平正义。如他们在办理的王某与张某离婚一案,法院的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载明:本院受理王某与张某离婚一案,决定由审判长与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开庭审理时只有一名审判员参加了本次审理。诉讼过程中张某到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经我们调查核实后,法院确实存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情形,据此我们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阳检民行建(2013)10 号检察建议,法院在收到该建议后又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是对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同一(或同类)的问题,力争做到以点带面。如他们在办理阳城某公司审判程序违法案和阳城县某单位执行案件中均存在没有先适用直接送达而适用邮寄送达的程序违法情形。据此我们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要求法院规范自己的行为。法院在收悉该检察建议后,针对全院存在的同一问题印发了《阳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特快专递管理的通知》,规范送达程序。 三、抓好三个着力点,确保监督成效到位 一是抓好违法行为调查这个着力点。对人民法院与审执人员违法情形和违法行为监督的核心是开展卓有成效的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只有查明人民法院与审执人员的违法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凸显违法情形与违法行为监督的实效。为了全面弄清案情,民行检察部门立足违法行为调查程序,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就诉讼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基本事实。如上述王某与张某离婚诉讼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案件中,就当事人提出控告后,我们就此情况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进行了了解,确认在该案中确实存在只有一名审判人员进行审理案件的违法情形。 二是抓好监督角色定位这个着力点。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整体效能,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运用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措施对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区别对待不同违法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督措施,力求取得最佳监督效果。在针对潘某申请再审审查超期限案件进行调查时,该院在调查中始终坚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遵循有限监督的原则,将调查取证严格限制在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无审查超期限的情形,避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的介入,在确保检察监督依法运行的情况下,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了法律监督效果最大化。 三是抓好转变监督思路这个着力点。在案件的办理中,该院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和做法,通过检察建议促成涉案单位创新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消除管理隐患,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一方面,针对县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送达程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完善意见,引起法院高度重视并促成法院相关文件出台。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行政检察衔接的有利平台,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尤其是行政机关在管理上的漏洞,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均获有效回复。如在李某与田某一案中,我们发现该案中存在未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冒用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活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向县司法局提出了加强诉讼代理活动监管的检察建议,司法局在收悉检察建议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和相关整改措施书面回复了该院。(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柴沫林) (责任编辑:梦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