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法治中国成为时代强音。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讲话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三个关键词成为法治中国建设主题曲中闪亮的音符。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探究这三个关键词的深刻内涵和时代意义。
弘扬法治精神应从六方面着力
法治精神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词汇。《管子·霸言篇》有云:“我国亦法令如牛毛矣,然曾无所谓法治精神者以贯注之,是以有法等于无法也。”
“法治精神作为法治的价值核心和法治各环节的融贯灵魂,不仅是建制的理性基础、实施的科学指南、时事的应变法宝、共识的连接桥梁,而且有助于法体系的完善和法知识的高效习得。”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必新认为,法治精神的内容应为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官民共治与全民守法、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惩恶扬善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等六对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价值内核。
湖北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秘书长廖奕认为,法治精神的实质是形成全民的法治共识和法治文化,成就“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它是将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均衡一体的实践过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精神在中国共产党召开的两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又被赋予了崭新的时代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廖奕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法治精神不仅被明确赋予了社会主义的属性,而且排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前,这个重要变化释放出大力推进全民法治文化建设的政策信号。就当下中国而言,法治精神首先具有明确的政治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涵不能超越国情,更不能违反实践的真理。全面实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应着力于内化全民认识、寻求伦理支持、贯彻制度正义、完善利益协调、夯实政治基础和优化反馈机制。”江必新指出。
法治思维凸显三个特点
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向领导干部提出和强调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所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指出,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则认为,所谓法治思维就是要在世界观、方法论的层次上真正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无论是做出公共决策,还是采取具体的执法措施,抑或是处理具体的法律纠纷,都必须考虑“宪法是怎么说的”、“宪法上有依据吗”、“法律上有具体规定吗”、“是否违反了宪法”等等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前提”。如果因为“宪法和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而主动放弃了某项公共决策,如果发现行为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明显不一致而自动终止,如果发现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而停止适用,就是法治思维在发挥作用。
莫纪宏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思维概念,真正抓住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法治思维至少凸显了三个特点,即法治思维必须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逐渐养成;法治思维是与法治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报告对领导干部提出法治思维方面的要求是与提高领导干部的实际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法治方式的内涵就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诚如莫纪宏所说,与法治思维紧密相连、相伴而生的是法治方式。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法治方式?
莫纪宏认为,所谓法治方式其核心的概念是“法治”,是要将宪法和法律真正置于各项权力之上,宪法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有绝对的权威,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归于无效。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方式的核心内容。
“法治方式强调‘依宪治国’,宪法之外的任何言论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更不能限制宪法或者是否定宪法。”莫纪宏指出,法治方式的最高价值要求就是“依法不依人”、“宪法‘之上’、‘之外’无法存在”、“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权威,更不得随意违反宪法,或是持有“违法不违宪”的错误主张,在事实上将宪法高高挂起,使根本大法成为“根本空法”,让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成为事实上的“基本无用的权利”。
莫纪宏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方式提升到治国理政的方法论层面予以高度重视,必将会从根本上扭转领导干部对待法治价值的态度,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在日常工作中达到灵活自如地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各种复杂和重大问题的状态,形成良好的法治素质和依法治国的氛围。